根據商務部8日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將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表示,“禁止自帶酒水”,“最低消費”屬霸王條款。 “禁止自帶酒水”和“最低消費”是否合法一直屬于消費者關心的話題,也是理論界和實務屆爭議較大的觀點。這次,商務部明令禁止餐飲經營企業設置最低消費門檻,是值得點贊的做法,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禁止設置“最低消費”很容易,執行起來也好操作,只要堅持明查暗訪,及時受理投訴,相信能否有效規制此類霸王條款。問題是,禁止設置“最低消費”,是否能夠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呢? 商家是何等的精明,你禁止設置“最低消費”,他可以完全遵照執行。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這邊虧了那邊賺,商家會不會另辟蹊徑,在具體的商品價格、質量、數量上做文章,這是禁設“最低消費”后有關部門最應該關注也最應該防止的現象。 譬如,之前商家設置的消費門檻為500元,平均單品菜價為50元。禁設“最低消費”后,商家將全部單品價格上浮10%。如此,消費者消費十種單品以上就可讓商家賺回不設“最低消費”的損失。 眾所周知,凡是有“最低消費”門檻的餐飲企業,一般都是高大上類型的高端服務企業。各類商品的價格本就較高,稍微上調就能達到挽回損失之目的。再說,光顧此處的顧客,多數呼朋喚友,消費單品數量很多,即使每個單品都稍微漲價一點,商家也可賺得缽滿體滿。于是,消費者看似得到了實惠,實則受到了更多損失,商家表面上沒有了最低消費,事實上賺的比以前更多。 而且,之前有商家為包廂設置了最低消費,禁設“最低消費”之后,商界再單獨設置包廂費,就能輕而易舉地規避“最低消費”的嫌疑。 關鍵是,如果商家只對單品價格做微調或者降低商品質量、減少商品數量上。在市場經濟時代,這種行為消費者難以察覺和舉證,執法部門也很難認定和查處。由此,欠缺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單純地禁設“最低消費”很可能事與愿違,不僅發揮不出預期效用,反而讓消費者“隱形”地蒙受損失。 保護消費者權益,說易行難,需要職能部門與商家“斗智斗勇”。除了禁設“最低消費”,也要用足智慧,完善執法手段,謹防商家在商品價格上做加法,在商品質量和數量上做減法。唯有如此,在保護消費者方面做足功夫,才能防止商家玩貓膩,方屬不負眾望的科學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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