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5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李克強強調,對于侵害公眾食品安全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艾F在的問題是,侵害食品安全的違法成本太低!”“我們既然決定修法,就要從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出發,對那些喪盡天良、蓄意害人的違法犯罪分子,要通過修法,給予他們最嚴厲的處罰!”(據5月15日《新京報》)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2013年3月17日,李克強總理答記者問時指出,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活質量和身體健康。政府應該對假冒偽劣和黑心食品堅決進行查處,并且讓不法分子付出昂貴的代價。這次,李克強總理對食品安全法修訂寄予了厚望,意在希望建立最嚴處罰制度,也是對執法和監督部門的一次正式“喊話”。 那么李克強總理為何要向執法和監督部門“喊話”呢?常言道,徒法不足以自行。修訂了一部好的食品安全法律,不代表就能保障食品安全。如果食品安全法是一只會叫的貓,不能捉老鼠,或者是一只紙老虎,食品鏈條上的企業家就不會講良心。惟有執法監管部門各司其職,不折不扣的執行好食品安全法,公共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否則,法律修訂得再好,只是看上去很美。 當下食品安全的最大問題,一是缺少一部好的法律,更確切的說,缺少一整套好的法律體系。比如,食品安全標準落后、混亂,該與國際接軌的沒有與國際接軌,國外企業一到中國就降低安全標準,安全標準“先天不足”,食品又豈能安全?所以,修訂法律不可或缺。二是執法監管沒有落實,分段管理是按職能分工監管,但在實際執法中,分段管理暴露了積弊,監管部門相互推諉和踢皮球,監管落空。三是執法主要是為了部門經濟利益,而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遑論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修訂食品安全法如果只注重約束企業,不從標準源頭著眼,不細化和嚴格約束執法監管部門的責任,不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首查責任”和“聯動機制”,即首先發現問題或首先接到舉報的執法監管單位要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調查責任,并及時通報相關執法單位一起聯合執法,把食品安全環節中的各個問題都查實,并處罰到位,才能加大違法企業的成本,才能對企業產生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當然,最根本的一個問題,是執法監管部門不依賴“執法經濟”維持運轉,這種行政管理模式的弊端是把執法監管單位變成了唯利是圖的“經濟人”,其結果是:一者,執法監管部門沒有利益不愿意執法,執法的趨利性很強;二者,違法企業的行為及后果不嚴重,罰款額度不高,執法單位可能“放水養魚”,縱容企業“違小法”;三者,違法企業給執法監管部門“朝貢”以后,執法監管部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變成了“花錢買違法”現象。 執法監管部門不作為,或者態度曖昧,就會縱容企業違法,因此,修訂法律如果不嚴格約束執法監管部門的權力,不加大對執法監管部門的問責力度,最嚴處罰制度只針對企業,不針對監管部門,發生嚴重的“單邊”現象,就是一個空架子,徒有虛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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