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權登記不均等 離婚時能否要求平分
我和我丈夫結婚后成立了一家服裝廠,工商登記的時候,他持有80%的股份,我持有20%的股份?,F在我想離婚,分割股權是按工商登記的比例分割,還是我可以要求分割50%的股權? 讀者 吳鳴鳴 吳鳴鳴讀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案中,由你們夫妻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在工商登記時雖然可能約定了夫妻各自持有的股權比例,但是工商登記資料并不是婚姻法上的“夫妻財產約定”,因為夫妻在設立公司時對于股份的約定具有隨意性,而且夫妻雙方的出資額實質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在實務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法院會將整個公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股權。 福建秋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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