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草案強化部門責任、增設官員“引咎辭職”條款,既有利于打破部分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利益共謀,也有望推動相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約束與監督。】 出臺5年,食品安全法迎來首次大修。日前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細化并加重了對失職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增設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 對食安法進行修訂,理當汲取法規施行5年來的經驗教訓。這部法規于三聚氰胺事件爆發的第二年出臺,寄托了公眾的殷切期待。然而時至今日,國內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總體形勢不容樂觀。比如今年“3·15”晚會曝光,有企業篡改食品保質日期,銷售大量過期食品原料,令人觸目驚心。企業昧著良心坑害消費者,說明相關法規仍有不足之處,也表明構建食品安全體系需持續發力,以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 充分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不外乎突出主體責任、強化部門監管以及加大懲罰力度。修訂草案的看點也正在于此。比如,在突出主體責任上,草案制定了先行賠付等規定,并且完善了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草案還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并與刑事責任進行銜接,力圖“重典治亂”。這都是非常必要的修訂,也是新食安法令人期待之處。 但要看到,捍衛公眾舌尖上的安全,要重典治亂,更要事前預防。事后嚴懲固然不可或缺,終究已是悲劇釀成,難以挽回。而要突出預防為主,就要加大行政問責力度,讓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擔起責任,做好食品安全預防與監督工作。這既是相關部門和官員的職責所系,也是針對現實語境的必要制度安排。 商人有逐利的本性。正如一句名言所說:只要有100%的利潤,就會使人不顧一切法律;有300%,就會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絞首的危險。如何遏制企業的逐利沖動?除了“重典”伺候,更重要的是讓其有所顧忌,不敢胡作非為。在國內,能夠有效約束企業行為的莫過于行政監管部門及其官員。企業為了利潤或許可以不怕坐牢,卻不可能不對地方“父母官”有所忌憚。 修訂草案強化部門責任、增設官員“引咎辭職”條款,既有利于打破部分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利益共謀,也有望推動相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約束與監督。在以往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有地方官員充當企業保護傘,刻意隱瞞真相。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相較于后果較輕的問責力度,他們更有動力保護非法企業,維護地方政績和自身利益。一旦明確和加強行政問責,保護非法企業便成為一個不明智的選擇。為保住“烏紗帽”,主管官員們必須好好履行職責,避免被非法企業拉下馬。 捍衛公眾舌尖上的安全,不僅需要一部“重典”,更有賴于法律不折不扣的執行。如何讓執法者遵從法律,讓失職者受到嚴懲,因而成為考驗法規生命力的首要問題。不言而喻,只有用最嚴厲的監督問責,才能讓法規得到最嚴格的推行,也才能構建起最嚴密的食品安全體系。 本報特約評論員 顧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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