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將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頒布于2009年,實施僅5年即面臨大修,無論官方還是學界,都感到“計劃趕不上變化快”。早在去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多名專家表示,本次提請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多數修改內容延續了送審稿的思路,比如堅持“重典治亂”,大幅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政府失職將被問責。(6月23日《新京報》) 近年來,面對頻繁曝出的各種食品安全問題,社會上重典治亂的呼聲日益高漲。就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用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堅決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為此,作為一部保障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無疑將對減少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消費者利益與公共安全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然而,貪婪是資本的本性,徒法又不能自行,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再嚴厲的處罰都會有人鋌而走險,如果監管部門不能切實負起責任,監管執法環節形同虛設,食品安全“重典治亂”就只能是看起來很美。事實也證明,這種擔憂不無道理。其一,在當前的一些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屬于“九龍治水”,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見利益就上,見問題就讓。類似“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三頂大蓋帽管不好一盤豆芽”的現象十分普遍。早些年,沈陽警方查獲40噸毒豆芽震驚全國。事實上,當地媒體在查處前一年就對當事人生產毒豆芽予以曝光,但工商部門只是以無照經營對當事人進行簡單處罰,之后就不了了之。甚至,在查處后的專題討論會上,當地工商、質監、農委等部門還在爭著表示“不歸我管”。其二,一些監管部門包庇縱容現象不容忽視。從制售病死豬肉、違規種植毒生姜,到收購地溝油,縱觀近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幾乎每一起事件背后都有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魅影,暴露出嚴重的監管不嚴、失職失察問題,更有官員充當不法企業“保護傘”。 更為重要的是,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如果僅僅滿足于事后重罰,由于食品安全事故一旦釀成就可能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乃至公共安全,有些危害后果甚至會是不可逆轉,所以即便是在事故發生后對責任人進行重罰,消費者與社會受到的損害依然可能難以挽回。而像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等違法行為,其中有些對消費者的危害后果是難以立即或大規模得以顯現的,但是危害后果難以立即或大規模顯現并不等于沒有危害,所以,對這些食品違法行為立足于事前防范與及時發現,顯然比單純在事故已經釀成之后再進行重罰更為緊要。 加大對于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固然能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發揮更大的阻嚇作用,但是比起發現后會受到重罰但卻不一定會被及時發現來說,減少、防范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發生顯然更有意義。因為即便被發現后會被重罰,但是食品違法行為卻不易被發現的話,就難以消弭部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僥幸心理及在此心理驅動下的“冒險”行為,這樣就難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出現,難以最大程度地維護消費者利益與公共安全。 食品安全是生產出來的,更是監管出來的。食品安全,重罰還需嚴管。這包含兩個方面的涵義。為此,完善包括強化對于食品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在內的立法無疑極有必要,但對于食品安全的日常性監管也應被提高到重要位置。首先,要理清權責,督促相關單位恪盡職守。在完成食品安全監管頂層設計的基礎上,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職責,合理界定地方政府的領導責任,推動各責任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其次,要約束權力,讓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進一步強化對于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尤其是負責人權力的約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執法領域的權力制約機制,防止權力私用,甚至權力為食品造假“保駕護航”現象的發生。最后,要嚴肅追責,嚴罰失職瀆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執法責任制度,對因為疏于監管而致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的執法者實行問責,真正做到如李克強總理所言,“讓失職、瀆職人員受到躲不掉的懲處”,才能倒逼有關部門把壓力轉化為動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墻。總之,只有把食品安全監管提高到與重罰食品違法行為并重的位置,堅決治理餐桌上的污染,“舌尖上的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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