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頒布實施5年之后,食品安全法迎來大修。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草案對違法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對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6月23日《法制晚報》) “終身禁止準入者”,不僅包括違法生產經營者,還包括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 如何看待可能出現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終身禁入”規定?雖然聽起來還稍稍不適應,但其所釋放出來的高違法成本意味不言而喻。從人性來說,“個體經濟人”的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這早被迄今為止仍不輕松的食品安全監管形勢所驗證。正因為如此,提高食品安全違法的成本就刻不容緩,“終身禁入”就是將食品生產者和監管者都置于違法的高風險中,它亦與國際經驗和地方舉措接軌。 關于食品安全監管,我們習慣性談論的是分段治理的弊端,九龍治水式的推諉,監管虛置讓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困境。如是之下,食品安全治理似乎進入了一個幾乎不可逆轉的泥沼。在食藥監總局成立之后,分段治理的弊端或會有所改觀,但監管能力的建設依舊面臨一系列的考驗。食品安全的監管能力如何提高?這樣的話題雖然看似宏大,卻繞不過賦予和監管權力相對應的法定責任。對于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要求其終身禁入食品管理行業,即便這只是新聞粗線條報告透露出的信息,也具有“法定責任賦加”的意義。 在食品安全的問題上,我們說過太多的狠話,但真正嚴厲的制度安排與執行卻乏善可陳,事實上一千句狠話比不上一個“終身禁入”。期待“終身禁入”規定最終寫入食品安全法修訂案中。當然,依然需要指出,就新聞所呈現的內容而言,“終身禁入”的前提仍然嚴苛,可執行的空間有限。但無論如何,這都是一個值得肯定的方向。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指出,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包括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夯實監管工作基礎——“終身禁入”無意就是監管工作基礎的一種,食品安全問題依舊揪心,讓我們從“終身禁入”開始重建食品安全監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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