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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擴展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允許個人和更多的民間組織作為公益訴訟的代理人。

      在蘭州自來水污染事件后,蘭州市民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謂是一波三折。

      4月14日,5名蘭州市民對涉事的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提起訴訟,蘭州中院以公民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為由拒絕;

      4月16日,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6名研究生提起民事訴訟,蘭州市城關區(qū)白銀路人民法庭收下訴狀,但沒有明確答復是否立案;

      4月21日,20名蘭州市民聯(lián)名敦請甘肅省消協(xié)提起公益訴訟,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甘肅省消協(xié)秘書長稱,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并未明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啟動公益訴訟,下一步消協(xié)秘書團以及部分消費者將研究論證提起公益訴訟的可行性。

      公益訴訟是用司法手段來保證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武器。在蘭州自來水污染事件中,所有市民都既是利益相關者,也是受害者。按理說,市民們訴諸法律,應該是有法可依。但是,從現(xiàn)有的新聞事實來看,在究竟適用民事訴訟還是公益訴訟時,讓司法機關犯了難,也讓市民的權益保護落實難。

      按公益訴訟來看,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規(guī)定將公民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主體之外。這可能是蘭州中院拒絕5名市民訴訟請求的主要原因。可是,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卻無法通過法律來維權,這未免有點不合情理。

      今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法,賦予了消協(xié)組織公益訴訟權。其中明確規(guī)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以及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xié)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說,面臨如此影響巨大的公共衛(wèi)生事件,作為消費者的代言人,甘肅省消費者協(xié)會這個時候就應該挺身而出,主動提出公益訴訟的請求,維護消費者的權利。可事實上,與公眾期待相悖的是,在4月14日5名市民的訴訟請求被蘭州中院拒絕后,就一直有聲音呼吁,甘肅省消費者協(xié)會應當出來代表市民進行公益訴訟,但卻沒有任何反應。直到一周后,20名市民聯(lián)名敦請,消協(xié)的態(tài)度仍不明確。

      據(jù)悉,這是甘肅省消費者協(xié)會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之后遇到的首例請求消協(xié)作為公益訴訟主體的維權案例。甘肅省消協(xié)的反應,讓人對于消協(xié)能否積極進行公益訴訟、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無法保持樂觀。

      消協(xié)為何對于公益訴訟維權不積極?其實原因并不難分析,消協(xié)作為半官方機構早已屢遭詬病,其依賴行政撥款,很難保持絕對的獨立和中立,有的時候,為了跟官方保持一致,甚至還需要站在消費者的對立面。很多時候,即便消協(xié)能夠站出來,也難免受到各方因素的干擾,全力而為。在此前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全國各級消協(xié)也大多處于失聲狀態(tài)。如此看來,在蘭州市自來水污染事件中,最大的責任雖在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但事涉公共安全,一些相關部門亦無法脫離監(jiān)管之責,當?shù)叵麉f(xi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無法積極回應公眾訴求也就不難想見了。

      從這個角度上看,要保證公益訴訟真正能夠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既需要消協(xié)在“去行政化”的社會改革中健康轉型,勇于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真正成為消費者的代言人,有為才有位。另外,更重要的是,應該擴展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允許個人和更多的民間組織作為公益訴訟的代理人。而如今,把最具有利益關系的公民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主體之外,既不合情,亦不合理。

      ?? 訪談嘉賓:張曉健清華大學環(huán)境學院飲用水安全教研所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城鎮(zhèn)供水排水協(xié)會副會長、國際水協(xié)(IWA)政府會員代表

      1、新京報:之前你曾多次參加一些水源突發(fā)性污染事故中的應急供水工作,這次有沒有親自去蘭州,怎么看待“蘭州水污染”事件?

      張曉?。涵h(huán)保部本來邀請我去蘭州的,當時我正好在外地出差,就安排我的助手去蘭州了。應該說,“蘭州水污染”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意料之外”是因為突發(fā)事故誰都無法預料,隨時隨地都可能發(fā)生。但是,事故發(fā)生后,如果把原因披露、剖析之后,就會發(fā)現(xiàn)事故不再是意外。

      2、新京報:蘭州的自來水污染是個案,還是在其他城市也普遍存在?

      張曉?。哼@個絕不是個案,反映了我國城市供水普遍存在的問題,即城市供水有很高的風險。

      3、新京報:這個共性的風險主要體現(xiàn)在哪里?

      張曉?。菏紫?,是產業(yè)布局的問題。按照規(guī)劃,我國城市水源地不應設置大型的化工、重工、鋼鐵等企業(yè),但因為歷史原因,目前包括大江、大河沿岸都有很多的重工、化工企業(yè),給下游帶來了危險。

      其次,就是風險管理。風險管理主要包括風險的排查、評估等,蘭州事件就反映了風險管理存在的缺陷。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肯定是有風險,關鍵看怎么去防范、怎么采取預防措施,無論是中石油等污染源,還是供水企業(yè)(尤其是作為全市唯一一家自來水公司),現(xiàn)在看是不到位的。

      再次,是政府監(jiān)管的問題。出現(xiàn)這種事故,政府是有監(jiān)管責任的,既有對像石化企業(yè)的污染監(jiān)管不到位,也有對威立雅公司的輸水管線(1955年建造)安全問題的監(jiān)管不到位。混凝土的構筑物能使用那么久嗎?早就超期服役了,難道不出事就一直使用?

      第四,是老舊設備的更新改造問題。這個問題比較普遍,尤其是一些經(jīng)濟欠發(fā)達地區(qū)。這些設施都是按照以前的設計標準設計的,由于水源被污染了,飲用水的標準提高了,之前的老舊設施已經(jīng)達不到這個要求。

      第五,供水體制的問題。目前的供水體制是以行政區(qū)劃劃分的,像北京、省會、地級市等城市,經(jīng)濟實力好一些,有實力解決一些技術性的問題,但到縣、鎮(zhèn)、農村,就很難在技術上有所保障。

      4、新京報:這五個問題如何客觀評價,解決起來容易嗎?

      張曉健:風險管理、政府監(jiān)管和老舊設備的更新改造問題,只要真正重視,相對容易一些。產業(yè)布局的問題,很難根本性扭轉,因為這是發(fā)展帶來的問題,只能面對。

      真正有難度的還是供水體制問題。不少城市都在搞水務改革,市場化,但很多民生工程可以引進市場機制、競爭機制,不一定都適合實行市場化,因為“城市供水”是天然的壟斷,沒法去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要求改善服務、提高水質就變得很困難。

      5、新京報:供水體制上有沒有可借鑒的范例?

      張曉?。阂耘_灣為例,整個臺灣地區(qū)只有兩家平行的自來水公司。一家是“臺北市供水處”,是政府機構,實行行政管理,下面設自來水廠;另一家是臺灣自來水公司,負責全臺灣其他城市的供水,水質化驗檢測機構是共同的,技術支持也是共同的,所以既能高效率,也能高水平。這是一種體制,從技術上、管理上實行統(tǒng)一的專業(yè)化管理,不是按照行政區(qū)域設立眾多獨立的小公司來運營。


      6、新京報:遍觀整個“蘭州水污染”,飽受詬病的一個問題是公眾的知情權,你怎么看?

      張曉?。喝绾伪WC公眾知情權,需要“水質信息公開”。現(xiàn)在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水質要及時報告”,水質的報告不要總是被動的、出了問題之后才被動公開。另外,作為消費者,有權知道產品的真實信息,但是目前水質公開還不到位。以北京為例,水質報告只能看到城區(qū)的總體范圍,不同地點的具體水質就看不到。

      7、新京報:公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很容易彌漫恐慌的情緒。你之前曾說過公眾也需要科學引導,具體指什么?

      張曉健:作為公眾,關注自來水污染的時候,有必要了解什么叫自來水標準,什么叫達標、什么叫超標?,F(xiàn)在自來水標準有106項,非常復雜。簡單說,達標意味著安全,但并不意味著優(yōu)質飲用水;超標意味著不安全,但并不意味著產生危害。

      8、新京報:蘭州方面被指責“多少小時不作為”耽誤了時間,程序上都對嗎?

      張曉?。鹤詠硭|量的監(jiān)管實際上涉及多個部門,如果按照工作程序,發(fā)現(xiàn)水質有異常,首先要“復檢”、并且加大檢測頻率,如果連續(xù)超標的話就要采取措施,確保飲水安全。苯是長期毒害指標,不是急性指標,是要走程序的,從這一點講,蘭州政府處置的措施還是及時的。至于說“多少小時不作為”,我認為不能簡單做這樣的結論。

      9、新京報: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jié),蘭州水污染系“偶然發(fā)現(xiàn)”,這是否說明水質檢測方面有缺陷?

      張曉健:這種“偶然發(fā)現(xiàn)”是無法應對突發(fā)污染的。供水企業(yè)要執(zhí)行飲用水的國標-106項,在106項中對檢測頻率有個規(guī)定,即要執(zhí)行行業(yè)的標準CJ/T 206-2005。根據(jù)該標準,對于水源水和出廠水的常規(guī)檢測每月不少于一次,對于以地表水為水源的非常規(guī)檢測每半年檢測一次,以地下水為水源的非常規(guī)檢測每一年檢測一次。目前企業(yè)沒有把這個標準很好地解讀,變成了非常規(guī)項目檢測每半年一次。實際標準是要求非常規(guī)項目中可能存在的含有的有害物質(風險污染物)也要每個月不少于1次。

      10、新京報:如果增加水質檢測的頻率,是否會增加自來水的成本?

      張曉?。捍_實,如果把106項全部檢測一遍,大概需要2萬元左右人民幣。但是,如果采取有針對性的檢測還是能做到的。比如苯,以后肯定會列入月檢項目,增加的費用也是有限的。如果要加強檢測,這個檢測費用就會納入到水廠生產成本,就要增加成本,但是要看這個占多大的比重,實際上也不會有多少錢。

      以蘭州為例,蘭州市日供水量是約50萬噸,如果106項全部檢測一遍需要約2萬元,算到一天的水費里也只相當于一噸水4分錢;如果一個月檢測一次,就是4分錢的三十分之一,攤下來也不過1噸水1厘錢;半年檢測一次,1噸水的檢測費用只有0.2厘錢。所以檢測費用并不高。

      我認為,從現(xiàn)實看,問題不是費用問題,而是必要性的問題。所以,各地需要加強風險防范,結合當?shù)貙嶋H水質,去制定當?shù)貞敿訌姍z測的污染物的名單和頻率,按照保證供水安全的需求來進行檢測。

      新京報記者 高明勇 實習生 孟亞旭

      近日,蘭州市政府就自來水苯污染事件連續(xù)召開四場新聞發(fā)布會。先后的官方通報認為,蘭州市政府在整個事件的處理及時、準確、嚴肅,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對水質安全存在著監(jiān)管不力的問題,而當前的主要任務是進一步深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抓緊實施搶修敷設工程。

      承認企業(yè)監(jiān)管不力,責任算是有初步認定,這也是目前為止關于責任認定的首個說法。但事故原因還待進一步深入調查分析,也就是說,最終責任將由誰兜底,有哪些責任主體,這是要進一步弄清楚的,現(xiàn)在一切還不能定論。

      但回顧此前,企業(yè)和政府的回應卻有著同一個邏輯,即都在各自的規(guī)章制度下盡責盡職,沒有疏漏,以至于事件一度陷入說不清責任、道不明原因的境況,仿佛成為一場自然事件。

      企業(yè)的回應中,無論是指標的檢測,污染的發(fā)現(xiàn),還是事件的處置,一切都是按照常規(guī)項目進行的,有章可循,按部就班,當然也似乎無所謂懈怠。苯污染事件出現(xiàn)之前企業(yè)還有例行檢測,只不過檢測有基本的時間間隔,污染出現(xiàn)的時間純屬“巧合”。這就是說,企業(yè)該做的都做到了。在這種解釋下,污染似乎只能歸于自然事件,居民喝了污染的自來水是沒辦法的事。

      那么政府有無責任?自來水是公用事業(yè),無論由誰經(jīng)營,政府始終是主導者,自然是第一責任主體。但政府第一時間的回應就說“在整個事件的核實認定、應急處置、信息披露方面是及時的、準確的、嚴肅的”,把自己定位為應急者、救火員,這種角色定位是否恰當?

      按照當?shù)卣耐▓罂?,事發(fā)前前后后,每一個時間段他們都在努力,層層匯報,各部門動員,任務分派,一切都是緊張而有序的進行。這也是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污染仍然在18小時后才得以公布。如果說這是盡責,那可以說是對這套行政程序的不折不扣執(zhí)行,是政府層級之間、部門之間的相互盡責,卻很難說是對社會公眾做到盡職盡責。前前后后的處理、應急盡管爭分奪秒進行,但內部匯報比對社會公眾匯報更勤,整個行政程序高速運作起來,卻沒有做到第一時間向社會通報。18小時也許可以解釋為必要的“時間差”,但想象一下,污染毒性可以致人死亡,這一“時間差”無法容忍。

      現(xiàn)在,不少人把矛頭對準外資,這其實是容易轉移視線、避重就輕的問題。責任不到位,甚至責任在企業(yè)的監(jiān)管流程中、政府的行政程序中被分解、稀釋,變得無影無形,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外資還是本土資本經(jīng)營自來水,甚至是政府親力親為,都可能無濟于事。而既往不少經(jīng)驗表明,自來水、天然氣等公用事業(yè)企業(yè)化經(jīng)營過程中,政府下放經(jīng)營權的過程中往往轉移了責任,仿佛從此置身事外,事后應急、救火反倒成了盡責,這種現(xiàn)象并不罕見,更值得警惕。

      目前,企業(yè)責任得到認定,是一個積極進展。此前那種說不清責任、道不明原因的境況,現(xiàn)在得到糾偏。深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說明這起事件不是自然而然發(fā)生,不是不可避免,那么就一定可以從具體的機構、具體的人身上追查到具體的責任。

      “奉化樓20年就整體碎垮”, “蘭州自來水苯超標20倍一個月才公開”,兩“負面新聞”最近接踵震驚全國。

      看看幾個事故地的問責方式,不免杞人憂天:僅僅問責建筑商及相關管理者,就可杜絕“樓碎碎”與“水苯苯”不再?

      新聞顯示,目前對兩起事故的問責雖然“從重從快”,卻囿于只查“經(jīng)濟基礎”的傳統(tǒng)思維,即只對工程直接責任者進行查處,而對“形而上”的信息不透明等深層因素視而不見,任其繼續(xù)。奉化垮樓的問責,只是“針對房屋開發(fā)建設中的工程發(fā)包、勘測、設計、工程建設、質量監(jiān)管和工程驗收等主要環(huán)節(jié)以及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蘭州“水苯”也僅由追查“化工廠污染自流溝所致”的責任者到“此次水污染與兩次歷史遺留問題有關”。

      然而,全面分析,“樓碎碎”與“水苯苯”的背后,還有更值得注意的“上層建筑”問題:因民意不能暢所欲言,導致不能迅速而有效地報警。

      4月10日的《奉化垮樓,一次本可避免的災難》消息揭示,早在8個月前,2013年9月,奉化居敬小區(qū)29幢的住戶們就發(fā)現(xiàn),本樓雖是20歲的“青年房”,卻出現(xiàn)墻裂要垮跡象,許多住戶只好謹慎地向政府信訪。其時正在打擊網(wǎng)絡大V,沒人敢“越級上訪”或上網(wǎng)吐槽。沒有了“上訪”和“網(wǎng)憂”的有關部門,也就張推李卸,兩月后才姍姍檢測,拖到2014年1月17日才出檢測報告,以“C級局部危房”隱瞞了D級整體危房真相。又遲至2月10日才通知住戶們??梢姡舨皇巧显L難,民主監(jiān)督難,謊言掩蓋真相,奉化樓不至于粉碎性倒塌致一死七傷。

      《河南商報》4月12日又透露,《蘭州自來水上月出現(xiàn)異味當?shù)卦樘帯霸熘{者”》——“從3月6日起,蘭州市多處自來水已出現(xiàn)刺鼻異味?!槍仗m州市多地自來水出現(xiàn)異味一事,蘭州市政府將采取三項措施應對……同時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對無中生有、造謠的相關人員進行了查處。”這就表示,因曾查處關于蘭州自來水出現(xiàn)異味的“造謠者”,導致苯超標20倍的嚴重致癌水被輕描淡寫為“異味”,不了了之,讓人們痛苦了一個月!

      正在熱播的電視劇《隋唐英雄》,有一耐人尋味的細節(jié):李世民戰(zhàn)勝父兄登基時,其岳母提醒他,當皇帝須三畏:畏民畏天畏史。畏民,要讓民意自由上達,一不毀鄉(xiāng)校,二鼓勵草民到京城喊冤,三設立言官轉達民意監(jiān)督皇帝;畏天,即要尊重自然規(guī)律;畏史,讓史官有獨立寫史的自由,如實記錄皇帝和百官的過失。央視4月12日的“百家講壇”,也總結崇禎亡國的關鍵是:開創(chuàng)了明朝未有的“殺言官”先例——造成官民皆不敢上訪。

      溫故而知新?!皹撬樗椤迸c“水苯苯”的背后,有沒有“打謠擴大化”,造成民眾敢怨不敢微博,坐看人禍生天災,小誤成大難?李克強總理近日一再強調“容納眾說”,“再不好聽的話我們也要聽”,“不用委婉表達”(《南方周末》4月10日),是否在倡導一種具有現(xiàn)代性的新型問責方法?也許這才是根治“樓碎碎”與“水苯苯”之類事故的特效藥。(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只有每半年一次的全面檢測,才會檢測苯是否超標。既然苯是半年度檢測時偶然發(fā)現(xiàn)的,那么飲用水被苯污染究竟有多長時間了呢?按照威立雅方面的說法,現(xiàn)在可以確定的是,飲用水至少在3月8日之前是沒有被苯污染的。之后到底什么時候被污染,已經(jīng)無從考證,直到4月10日17時被檢出苯超標。(4月15日新華網(wǎng))

      朋友請注意,被檢測出苯超標的水樣,是4月2日取樣的。很顯然,到4月11日,蘭州市民最少已喝了9天嚴重苯超標的水;而可能的最長時間,長達34天之久。更為嚴重的情況是,按照半年一次全面檢測的規(guī)定,既然3月8日做完了一次全面檢測,那么下次檢測苯的日期是9月8日;這次4月之所以檢測苯含量指標,乃是因為該廠承擔了上級布置的某項任務。顯而易見,此次檢測出苯超標純屬偶然。百萬市民的飲水安全,竟然懸掛在偶然性之霧障中,多么令人可怕!

      騰訊網(wǎng)做了一項社會調查,“你認為蘭州水污染源頭27年未能根治是誰的問題?”截止到下筆此處時,認為是“威立雅水務”的587票,占比4%;認為是“當?shù)赜嘘P部門”的11418票,占比96%。本人投票給了“當?shù)赜嘘P部門”。與其說是“當?shù)赜嘘P部門”,不如說穿了是“當?shù)卣臎Q策者”,把蘭州市民的飲水安全這件重大民生拋棄了,使之陷入偶然性之霧障。

      由于處理設備之物理特性的原因,以及對民生之須臾不可缺少的情形,水、電、氣,儼然應當是社會公共服務產品,屬于政府應當且必須提供的公共服務范疇。人民繳納稅賦,必定包含購買了水、電、氣之類的政府公共服務。而蘭州市政府卻把水務當作包袱甩了出去,以瘋狂的三倍溢價賣給外商45%的資產股份。且明知如此外商三十年都難以收回成本,除了水費漲價勒索百姓并節(jié)制投入疏于維護升級,以利潤為目標的外商豈有他法?當時便有經(jīng)濟學家對蘭州拋甩水務的包袱,進行了強烈的批評。

      導致蘭州水污染源頭27年未能根治,當?shù)赝鶎谜€有許多不可諒解的錯誤。譬如,批準在飲用水源附近建造大批化工企業(yè),對化工企業(yè)管道非法穿越飲用水自流溝不了了之,中石油蘭化公司兩次嚴重泄漏不予追究責任也不作清污處理,自流溝超期服役十年并疏于嚴格檢修等等。蘭州市政府稱,下一步將對造成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實際上需要中紀委成立專題調查組,才能徹底查清并追究責任。

      更令人擔心的是,居民水源遭受污染、自來水廠及其管道處于污染包圍的威脅狀態(tài),絕非蘭州是孤例。水污染事件,蘭州不是第一家,很難說是最后一家。飲用水安全,必須引起國家高度重視,需要全國性的徹底排查,并予強制性糾正排險。飲用水的檢測頻次,同樣需要調整加密,規(guī)范需要完善。而不能像蘭州這樣,一會兒說檢測苯需要8天時間,一會兒說經(jīng)檢測苯含量已經(jīng)達到國家標準。同時,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也應當包含水電氣公共服務的水平和安全狀況。

      【缺乏法律制度建設及責任監(jiān)督機制跟進的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可能比公營更容易出現(xiàn)嚴重問題。】

      11日上午,蘭州市城區(qū)唯一的供水企業(yè)——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出廠水及自流溝水樣被曝檢測出苯含量嚴重超標。經(jīng)初步調查,造成苯超標的原因,是蘭州石化一條管線出現(xiàn)泄漏,進而滲入威立雅水務集團內部管網(wǎng)所致。(4月12日《中國青年報》)

      根據(jù)目前公布的調查信息,事故的具體責任劃分尚不明確,但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和蘭州石化顯然正是此次重大污染事件的肇事者。尤其作為自來水供水企業(yè)的威立雅,對于使用已近六十余年的關鍵管網(wǎng)半年才檢測一次,“判斷有無污染僅靠水表面有無油花”,此類對水質安全缺乏重視更吝嗇投入的態(tài)度,或許是此次水污染事件的直接誘因。

      事件發(fā)生后,蘭州市委書記虞海燕曾當面質問蘭州威立雅董事長為何對重要管道疏于檢修“你們省材料也不能這么省!”而這一質疑既容易回答,卻也難于回答。易答之處在于,威立雅是一家外資私營企業(yè),經(jīng)過2007年蘭州水務改革,獲取了國營蘭州供水集團的45%股權,進而實質上成為蘭州自來水的獨家供應企業(yè),私營企業(yè)當然要以盈利為首要目標,由此采取包括控制成本在內的各種舉措也是自然而然。在水務改革后的2008年,蘭州威立雅就曾以企業(yè)虧損為由,將水價調漲49%。有這樣的案例在前,蘭州政府顯然應對威立雅的“小氣”有心理準備。

      就整體而言,水務產業(yè)仍舊屬于公共產品,至少是由社會大眾共同消費、牽涉巨大公共利益的準公共產品,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和照顧同樣應被供水企業(yè)置于優(yōu)先考量的位置。因此,威立雅斷然不可能以一句“市場化思維下的理性決策”撇清自己的責任。

      那么,如何讓天性逐利的私營企業(yè),通過市場化改革介入供水等公共產品的生產后,將維護公共利益置于和企業(yè)盈利同等重要的位置?解決這一問題,當然不能指望企業(yè)管理者自身道德的高尚,而應依賴于政府部門的監(jiān)督和約束。尤其從長遠效果而言,更應依靠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和執(zhí)行??墒?此次蘭州污水事件卻暴露出,在私營供水企業(yè)一味逐利的同時,蘭州市政府對公共產品供應商的監(jiān)督措施同樣極不到位。

      自2002年我國水務領域市場化改革全面啟動以來,蘭州水務改革實踐就被認為是市場化程度最為徹底的模式之一。蘭州供水集團不僅向威立雅提供了特許經(jīng)營權,同時還向其轉讓了股權。可是水務企業(yè)的市場化改革,卻與水務行業(yè)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出現(xiàn)嚴重脫節(jié)。政府卸下了自來水供應中的財政補貼重負,卻在相當程度上并未挑起立法管水務、執(zhí)法保水質的應盡職責。

      如此一來,市場化的步子越大,因水務企業(yè)過度逐利而使公共企業(yè)利益被漠視甚至被侵害的概率也就越高。蘭州苯水事件,恰是這一危險邏輯的最新實證。

      其實,不獨水務改革,公共產品供應商的市場化改革與公共產品法規(guī)法規(guī)監(jiān)督機制建設的脫節(jié)問題,在我國其他公營事業(yè)改革中也大量存在。不少地方政府將公營事業(yè)改革片面理解為國有企業(yè)的私有化、民營化,以為在改革后政府便可“袖手旁觀”“一切靠市場”。殊不知,缺乏法律制度建設及責任監(jiān)督機制跟進的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可能比公營更容易出現(xiàn)嚴重問題,也更容易引發(fā)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公共事件。

      有鑒于此,在蘭州污水事件的教訓之下,公營事業(yè)改革雖不能因噎廢食完全停止市場化道路,但也絕不能繼續(xù)市場化的單向急進,而令政府僅在瀆職之后發(fā)出蒼白的追問。

      唯有升級思路、刷新理念、提高行動力,才能化解乃至避免類似的水危機出現(xiàn)

      到4月14日上午,蘭州市自來水全面恢復正常供水。這起由自來水污染催生的公共事件暫時告一段落,而由它帶來的思考,卻遠未結束。

      10日17時,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檢測發(fā)現(xiàn),其出廠水苯含量嚴重超標。一天之后,權威部門才正式公布水污染事件。12日,記者從蘭州有關部門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上獲悉,是原油管道泄漏造成自來水苯超標。過了一天,當?shù)赜中?,是兩次歷史事故造成的渣油泄漏導致了水污染的發(fā)生。發(fā)布時間的延宕,權威信息的前后抵牾,讓這場“意外”的自來水風波變得渾濁不清。

      水是生命之源,自來水是市民須臾不可離開的必需品。自來水受污染之后,水之荒導致人之慌,市民紛紛搶購礦泉水、純凈水、桶裝水,甚至連整箱的酒都成了搶購對象;而各類信息滿天飛,更加重了市民的焦慮與不安。

      談到為何不第一時間公布自來水苯含量超標時,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相關負責人這樣辯解:“不能一發(fā)現(xiàn)有問題,就關水,必須確定污染源性質。”如此言辭似是而非。確定污染源固然重要,宣告水被污染更重要,唯有早日宣布,市民才能及早應對。事實上,確定污染源與宣告水污染并不沖突,如果延宕宣布,仍然供水,被蒙在鼓里的市民就可能仍然飲用苯含量超標的自來水,并可能造成身體傷害。

      蘭州水污染事件,給供水企業(yè)上了一課,同樣給相關部門敲響了警鐘。蘭州市民早在3月份就發(fā)現(xiàn)了自來水有異味,但當?shù)卣杆俦僦{并查處造謠者,卻沒有對自來水可能存在的污染引起高度重視。從目前的調查結果看,蘭州的自來水污染,似乎早就埋下了伏筆。如果兩次歷史事故早就得到善后,如果石化管道遠離自來水管道,如果自流溝早就得到修葺,而不是超齡服役、年久失修,蘭州自來水何以發(fā)生如此大面積的污染?青島中石化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后,國務院曾要求深入排查控制危險源,蘭州的排查工作顯然不夠深入。但愿經(jīng)此危機,相關工作能夠到位。

      除了關注這些“硬傷”,也需關注水源之危。從2012年7月1日起,我國開始強制執(zhí)行最新飲用水標準。新的國家標準共有106項指標,向世界上最嚴的水質標準——歐盟水質標準看齊。然而水源的安全性卻并不樂觀。環(huán)保和水利部門最近公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我國水庫水源地、湖泊水源地、地下水水源地的水質達標率都不高,更有2.5億居民的住宅區(qū)靠近重點排污企業(yè)和交通干道。風險源只有一個個清理掉,自來水安全才能少有污染的可能。

      “見瓶水之冰,而知天下寒”,許多時候小細節(jié)背后卻隱匿著大問題,蘭州自來水污染事件,看似偶然個案,卻并不偶然。及時的信息公開,可增強政府公信力,減少事后的被動;應對越及時,越能事半功倍,而不至于左支右絀。蘭州水污染事件,說到底可倒逼政府部門治理能力的現(xiàn)代化,唯有升級思路、刷新理念、提高行動力,才能化解乃至避免類似的水危機出現(xiàn)。

      從根本上排除自來水污染炸彈也需要制度支撐。比如,應制定統(tǒng)一的公共安全法,把水、電等公共產品納入到公共安全治理范圍

      4月12日,造成甘肅蘭州自來水苯超標的原因已查明,系中國石油天然氣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一條管道發(fā)生原油泄漏、污染了供水企業(yè)的自流溝所致。蘭州威立雅公司董事長姚昕坦承,此次遭污染的自流溝長期以來都是蘭州自來水的一大隱患。上世紀80年代自流溝下面的化工管道就發(fā)生過一次漏油事件,可并未就此棄用,而是修補后又使用到現(xiàn)在(4月13日《京華時報》)。

      經(jīng)過有關方面的積極努力,蘭州這起自來水危機事件,終于找到了“兇手”——系中石油蘭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而且監(jiān)測數(shù)據(jù)顯示自來水污染正在消退。顯然,接下來不但要徹底治理污染源,更要嚴懲相關企業(yè)、問責有關責任人。另外,發(fā)現(xiàn)時間和苯含量為何存在多種說法,這個問題也值得進一步調查。總之,只有徹底調查處理才能避免這樣的水危機再次重演。

      自來水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是一個城市的生命之水,直接關乎到蘭州幾百萬市民的生命健康,這次竟然遭到污染炸彈的襲擊,是一個讓人無法接受的事實。而蘭州供水企業(yè)的自流溝下面的化工管道多年前就遭遇漏油事故,一直沒有徹底治理,更讓人無法接受。這說明從當?shù)乇O(jiān)管部門到供水企業(yè)再到石化企業(yè),都沒有真正把自來水安全放在心上,這是最讓人失望和痛心的地方。

      事實上,上世紀80年代自流溝下面的化工管道發(fā)生的漏油事件,就已經(jīng)發(fā)出了警告,然而,當時只是修修補補,并沒有徹底治理,這反映出有關方面在工作上持一種應付的態(tài)度。此后多年,城市的面子工程越來越漂亮,而深藏地下的供水企業(yè)的自流溝與石化企業(yè)的化工管道仍然近距離接觸,這說明城市治理更注重表面,掩蓋了某些民生問題、安全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自來水污染事件先后在多個城市發(fā)生過,每次事件發(fā)生后,輕則引發(fā)市民搶水,重則導致部分居民住院。環(huán)保部研究結果也顯示,我國2.8億居民使用不安全飲用水。可以說,飲水安全已經(jīng)成為公眾最憂慮的公共問題之一。因此,有必要對所有城市的自來水安全進行一次全面體檢,看看多少城市的生命之水仍被污染炸彈威脅著。

      首先要調查水源、輸水管道等是否受污染源威脅,然后排除威脅。蘭州自來水被原油污染這一事例說明,由于早期規(guī)劃和產業(yè)布局等方面的原因,輸水管道并不是處于安全狀態(tài),而是與化工管道等近距離接觸,各種涉污管道就成為隨時都有可能污染自來水的炸彈。盡管排除這些地下污染炸彈有不少挑戰(zhàn),但為了確保城市不再發(fā)生像蘭州這樣的水危機,必須要徹底體檢。

      為給自來水進行全面體檢,既需要環(huán)保、住建、衛(wèi)生、安監(jiān)等多個國家部門牽頭,也需要各個省市政府全力配合,因為一些污染炸彈的威脅可能是跨區(qū)域的,還有一些污染炸彈是大型企業(yè)制造——比如說蘭州這起水危機事件就是中石油蘭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只有國家部門介入調查,并督促各地政府整改,才有望徹底排除污染炸彈。

      當然,從根本上排除自來水污染炸彈也需要制度支撐。比如,應制定統(tǒng)一的公共安全法,把水、電等公共產品納入到公共安全治理范圍。再比如,盡管各個城市都有《城市供水管理條例》,但無論是制度本身還是執(zhí)行效果都不理想,這也是造成自來水危機頻發(fā)(今年以來媒體就曝光10起自來水異味事件)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完善水法以及國務院《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指導、規(guī)范地方自來水管理工作。

      “苯害”當前非得等上級主管部門授意才能處置,到底是人民生命健康關天還是權力邏輯關天?

      從4月10日17時蘭州威立雅集團發(fā)現(xiàn)自來水苯含量嚴重超標,到11日11時切斷污染水來源,長達18個小時。為什么在長達18個小時的時間里,水廠遲遲沒有關停苯含量超標的自來水?“我們沒有停水的權力……只能向主管部門匯報,由市政府決定。”面對記者的質疑,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宣傳部長再三解釋說。(4月13日《中國青年報》)

      這幾天,很多人都在義憤填膺地問一個問題:為什么蘭州水污染事件的通報遲滯18小時?這話問得很鏗鏘,其實也問得很無力。

      石油污染也好,自流溝老化也罷,不帶成見地說,都還歸得上“小概率事件”,背后有安全責任,不妨靜待“下回分解”。眼下最核心的追問,不在這些看得見的細節(jié),而恰恰在于水廠的抱怨——“我們沒有停水的權力”。

      水廠給出了一個大而無當?shù)恼f辭,叫做“停水涉及全市生產生活”。這話看起來嚇人,實則不堪一駁。一來,水電煤氣和柴米油鹽,乃至公共基礎設施,哪個不是涉及全市生產生活?如果因為“涉及”就再也停不下來,那么,明知危橋也得讓人冒死去走、明知有爆炸風險也要讓人放馬來過?二來,自來水的閥門由水廠掌握,明知風險已經(jīng)發(fā)生,不緊急擰上閥門而是放任污染水源流進千家萬戶的管網(wǎng),這是什么企業(yè)社會責任?這是什么民生觀與利益觀?

      水污染事件中,水廠“猶抱琵琶半遮面”,竟然號稱無權關上自己手里的閥門,即使這是大實話,也只不過再次印證了一個荒謬而真實的明規(guī)則——某些地方的“主管部門”,不僅主管著權力職能,而且主管著公共事件的真相。

      水壞了,不管民生死活,非得看上級主管部門臉色行事,這是比苯污染更可怕的事。至此,公眾自然就明白,為什么4月10日17時,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在第二水廠出水口發(fā)現(xiàn)嚴重苯超標,同時,在第二水廠多個監(jiān)測點及4號自流溝向第二水廠的入水口均發(fā)現(xiàn)苯超標——卻沒有在第一時間拉下緊急控制閥門?

      這是一個令人齒冷的邏輯:明知嚴重污染,卻非要等待分析出真相才拉閥門;有了確鑿真相,非得上級部門授意才下決心。水質安全,哪里在專業(yè)水企的責任與良心里,分明在“上級部門”的喜怒哀樂中。

      水廠為什么沒有緊急停水的權力?這比苯污染更值得深思。事發(fā)后,總有人訕訕而言“黃金N小時”,又或者強調知情與應急,但“苯害”當前非得等上級主管部門授意才能處置,到底是人民生命健康關天,還是權力邏輯關天?

      12日,造成蘭州自來水苯超標的原因已查明,系中國石油天然氣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一條管道發(fā)生原油泄漏、污染了供水企業(yè)的自流溝所致。上世紀80年代自流溝下面的化工管道就發(fā)生過一次漏油事件,可并未就此棄用,而是修補后又使用到現(xiàn)在。(4月13日《京華時報》)

      事實上,上世紀80年代自流溝下面的化工管道發(fā)生的漏油事件,就已經(jīng)發(fā)出了警告,然而,當時只是修修補補,并沒有徹底治理,這反映出有關方面在工作上持一種應付的態(tài)度。此后多年,城市的面子工程越來越漂亮,而深藏地下的安全隱患卻沒有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自來水污染事件先后在多個城市發(fā)生過,每次事件發(fā)生后,輕則引發(fā)市民搶水,重則導致部分居民住院。環(huán)保部研究結果也顯示,我國2.8億居民使用不安全飲用水??梢哉f,飲水安全已經(jīng)成為公眾最憂慮的公共問題之一。因此,有必要對所有城市的自來水安全進行一次全面的“體檢”,看看多少城市的“生命之水”仍被“污染炸彈”威脅著。

      首先要調查水源、輸水管道等是否受污染源威脅,然后排除威脅。蘭州自來水被原油污染這一事例說明,由于早期規(guī)劃和產業(yè)布局等方面的原因,輸水管道并不是處于安全狀態(tài),而是與化工管道等近距離接觸,各種涉污管道就成為隨時都有可能污染自來水的“炸彈”。為了確保城市不再發(fā)生像蘭州這樣的水危機,必須要徹底“體檢”。

      為給自來水進行全面“體檢”,既需要環(huán)保、住建、衛(wèi)生、安監(jiān)等多個國家部門牽頭,也需要各個省市政府全力配合,因為一些“污染炸彈”的威脅可能是跨區(qū)域的,還有一些“污染炸彈”是央企“制造”,只有國家部門介入調查,并督促各地政府整改,才有望徹底排除“污染炸彈”。

      當然,從根本上排除自來水“污染炸彈”也需要制度支撐。比如,應制定統(tǒng)一的《公共安全法》,水、電等公共品納入到“公共安全”治理范圍。

      (張海英)

      【所謂的公眾生命安全,在一些企業(yè)那里都只是欺世盜名的借口。這就急需政府部門對企業(yè)行為進行嚴厲監(jiān)管,決不能與企業(yè)穿一條褲子,決不能對企業(yè)給民眾留下隱患的行為睜只眼閉只眼。】

      最新消息稱,蘭州自來水苯污染已確定是自流溝周邊地下含油污水造成的,而含油污水與兩次歷史事故遺留有關。1987年和2002年發(fā)生在蘭化公司的爆炸事故和著火事故,導致渣油跑料未能回收、泄漏渣油滲入地下。

      常言道“人在做,天在看”。不管什么時候造的孽,終有一天會還債。蘭化公司的兩次歷史事故,并沒有給當時的責任者以心存僥幸的機會。哪怕是時間過去將近30年,依然會以這樣一種方式來證明,當時的責任缺失會留下怎樣的惡果。

      苯污染事件的背后,首先照鑒的是當事方蘭化公司的恥辱。犯下大錯,卻不及時制止,最終以傷害無數(shù)居民的方式,擴大了兩起事故的惡果。之所以說是這家企業(yè)的恥辱,就在于不論其當時的當事者,還是其繼任者,都不是采取措施制止錯誤的發(fā)生,而是任由隱患的存在。

      從事故情況看,這固然該由當時的責任者負責,是他們的違法與昧了良知,聽任后遺癥的存在。但其繼任者同樣難辭其咎。一個有良心和法治意識的繼任者,會對前任的錯誤進行糾正。以為這樣的錯誤與自己無關,不愿給前人擦屁股的想法與做法,最終只會讓企業(yè)的良知掃地。

      這起苯污染事件,同樣照鑒了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的責任缺失。作為一家自來水公司,你的責任首先就是保證居民用水安全。這種安全不僅包括地上,也包括地下,不僅包括對當時發(fā)生事故的應急,也包括對歷史問題的洞察。如果不能把這些做周到,就沒資格成為公眾安全用水的提供者。

      作為自來水公司,怎么可以不對自流溝等管道的安全負責?歷史事故因其為歷史就可以忽略?因為是他人的責任事故自己就可以逃了干系?自流溝埋深四五米,且處于地下水下游,阻擋了地下水的運動,就這么天長日久地浸潤,自流溝還能出淤泥而不染?如果對這兩起歷史遺留事故有警覺,提請對方采取措施,或自己拿出解決辦法,怎么會發(fā)生今天的事件?3月份傳出水有異味卻忙著辟謠,4月份即成事實,這樣的企業(yè)怎么能令公眾放心?10日下午3時發(fā)現(xiàn)苯超標,直到11日早7時才上報市委市政府,這又是什么性質的問題?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從這兩家企業(yè)的責任缺失和道德之恥,我們發(fā)現(xiàn),所謂的公眾生命安全,在一些企業(yè)那里都只是欺世盜名的借口。他們總是在斤斤計較自己的利益得失,而把公眾的利益放在了一邊。等問題發(fā)生,再去想辦法補救。然而他們可曾明白,最后的補救,不僅需要付出巨大經(jīng)濟代價,還會導致公信力的不可逆的缺失?

      這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一些企業(yè)的先天不足。因而,也就急需政府部門對企業(yè)行為進行嚴厲監(jiān)管,決不能與企業(yè)穿一條褲子,決不能對企業(yè)給民眾留下隱患的行為睜只眼閉只眼。否則,就只會把自己的信譽和企業(yè)捆在一起,讓民眾覺得你不可靠,認為你監(jiān)管不力。

      10日17時,蘭州第二水廠出水口發(fā)現(xiàn)嚴重苯超標,此后,水務集團對水質又進行了3次檢測,確認該廠出水口自來水苯含量嚴重超標。

      目前,專家初步判斷蘭州自來水中的苯來源于蘭州石化上世紀80年代發(fā)生泄漏事故后滲入到地下的污染物。也就是說,過去的三十年間,沒有被徹底清除的事故污染物不斷地向下滲透,加上自流溝超過使用壽命老化,滲入自流溝的苯得以混入自來水中。一旦前述判斷確為定論,這就意味著,污染并不是從檢測到水質敗壞時開始,它可能在過去的相當長時間里即已存在,只是相較于前期的“輕微”污染,10日檢測到的污染情況已經(jīng)突破了“可接受值”。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從中看到,污染事故無論在時間還是危害上,都可能有一定的延續(xù),其影響之巨遠超想象。

      然而,與近年來各地發(fā)生的自來水污染事件作比,此次蘭州水污染事件似乎又沒有多特殊。突然發(fā)現(xiàn)水質異常,核實并叫停水源供應,民間一陣恐慌瘋狂搶水,經(jīng)過若干天的等待,找到污染源頭且水質恢復正常。它是一場公共性危機,又在一陣應急處理中被“撲滅”。不管你是不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一種對水質的隱約擔憂很難揮之而去。然而,自來水的公共供給屬性,又讓你只能在喝和不喝之間作出僅關乎個人的選擇。

      公眾對周遭環(huán)境的憂慮其實還不限于水源一項,土地、空氣、糧食等等方面,都令人焦心不已。而一次次同類、不同類污染事件的曝光,則一次次沖擊著我們本已脆弱的安全感。它們一點點累積在大家的心里,形成一種心理上的認定,如工廠會釋放相應的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帶來致命傷害。就像今天我們看到蘭州水污染事件,盡管客觀上它是早年污染經(jīng)久累積而成,但大部分人最直觀的感受,恐怕是對化工企業(yè)危害的再一次確定。

      這使得我們陷入到一個進退兩難的境地。維系現(xiàn)代都市、現(xiàn)代人基本生活,離不開工業(yè)發(fā)展和新的工業(yè)產區(qū)的建立,這一點相信不會有人否認。與此同時,重化工等企業(yè)的建立,往往又會引起周邊居民的強力抵觸。即使各種科學論證、環(huán)境論據(jù),都足以證明只要做好全面的前期建設,外界所擔心的環(huán)境影響因素可以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一些時候,來自民間的反對被簡單地視為“不相信科學”,甚至多數(shù)人的“無知”。事實上,縱然科學可以證實極低的污染可能性,可一件件污染事件的發(fā)生,卻早已讓公眾對安全概率本身產生了懷疑。與其說這是不相信科學,不如說它是長期的環(huán)境保障缺位所致的慣性不信任。

      退一步來說,即使污染概率再低,工業(yè)企業(yè)的環(huán)境防護也不能確保萬無一失。此時,相關公共資源源頭的環(huán)境應急保障作為第二重保險,就顯得至關重要。從蘭州水污染事件來看,不管是自流溝超期服役,還是直至污染發(fā)生18小時后方才切斷水源,都顯現(xiàn)出第二重保險的徹底失守。而這些,都可能成為促使公眾心理陰影進一步加深的因素。

      現(xiàn)在城市自來水屢屢驚魂,最后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自來水作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之一,發(fā)生大面積污染,其安全風險有甚于煤礦、交通及一般環(huán)保事故。

      蘭州近日自來水嚴重苯超標,最新的“初步判斷”是,蘭州石化上世紀80年代發(fā)生泄漏事故后污染物滲入地下,現(xiàn)在“忽然”滲入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水廠自流溝。隨著事故的物理原因明晰化,公眾越來越關心事故背后的管理責任,以及這種責任是否會受到認真追究。

      在4月11日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蘭州市長袁占亭據(jù)說鄭重表示:“對這次污水事件對廣大市民生產生活帶來的影響,我代表市委、市政府深表歉意?!?/p>

      當?shù)刂饕I導固然“已經(jīng)道歉”,但道歉主要針對的是污染事件的社會影響,而回避了其中的政府責任。這樣的道歉,蘭州市民能接受嗎?

      公眾現(xiàn)在亟欲發(fā)出的追問一大堆:蘭州水廠自流溝與蘭州石化的地下管網(wǎng)縱橫交錯,有沒有人考慮過石化原料或產品滲透污染水廠自流溝的安全風險?蘭州石化上世紀80年代污染物滲入地下,為什么沒有得到必要的處理?有沒有考慮到這種污染滲透的長期風險?個中除了企業(yè)環(huán)保責任,還有當?shù)卣谋O(jiān)管責任。

      當?shù)卣€有另外三項責任:一是1個多月前,當?shù)刈詠硭捅粓蟾妗爱愇丁保m然有關部門已經(jīng)否認此“異味”與苯超標的關聯(lián)性,但“異味”具有安全風險提示作用,當?shù)卣o人充耳不聞、麻痹大意的印象;二是遲至威立雅發(fā)現(xiàn)自來水苯超標18個小時后,當?shù)夭艑⑹鹿使诒?,致使大量居民繼續(xù)飲用了苯超標自來水。

      其實還有一個貌似“歷史遺留問題”,即蘭州水廠自流溝建于上世紀50年代,屬于“超期服役”,蘭州市政府于2007年將全市自來水業(yè)務高價賣給威立雅水務,卻沒有對“超期服役”設施進行任何改造,給全市供水埋下安全隱患。雖然是前屆政府欠債,現(xiàn)任政府不予亡羊補牢,亦屬失職。

      雖然,眼下尚處于對自來水污染來源的調查、分析與處理階段,但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政府建構起安全供水責任鏈,這起自來水苯超標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可以避免的事故發(fā)生了,當?shù)卣褪秦熑捂湹闹行沫h(huán)節(jié),不予問責難以服眾。

      此前,我們對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不乏其例,但主要集中在礦業(yè)等安全生產領域,民生領域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明顯不足?,F(xiàn)在城市自來水屢屢驚魂,最后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自來水作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之一,發(fā)生大面積污染,其安全風險有甚于煤礦、交通及一般環(huán)保事故。如何明晰其中的政府責任及其領導責任,是一個現(xiàn)實問題。

      蘭州自來水苯超標既已發(fā)生,當?shù)卣块T及其官員失職理應依法問責。不妨借此打造一個規(guī)范案例,明確類似供水事故發(fā)生后,地方政府及其領導責任在哪里、失職之后應當承擔哪些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以此明示天下。

      楊于澤(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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