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地方物業和業主真是對“歡喜冤家”,日前思明區法院就受理了這么個糾紛。因不滿物業公司服務,廈門居民嚴女士拒交物業費。多次催繳無效后物業公司將嚴女士告上了法庭。嚴女士則反訴物業公司不作為。 嚴女士本是按時交納各種費用的。但2013年發現她家樓下的二樓改成快捷酒店。她覺得酒店在裝修中,擅自在小區外墻上打洞、開窗會改變建筑外觀以及承重墻結構,“這給業主造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讓她更郁悶的是,她家樓下業主違章搭建了鐵皮屋,鐵皮屋屋頂正好在她家窗下,“這不是給小偷進入我家搭了平臺嗎?”她曾向物業公司反饋,物業公司并未通知樓下業主進行整改。嚴女士非常生氣,決定拒交物業費、停車位管理費等表示抗議。 “這些都是業主私自的行為,我們也勸阻過了,業主不聽,我們也沒辦法,你不能因此不交物業費的。”物業公司在催繳多次無效后,將嚴女士告上法庭。 嚴女士則向法院反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因不得不安裝防盜網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法官調解,物業公司表示愿意做一定退讓,只收物業管理費、一個停車位管理費,免交本來要求的違約金。嚴女士也表示放棄訴求,雙方握手言和。 小區業主在建筑上如有不當,物業應及時與業主溝通,勸阻應該留下證據,比如以書面形式進行。這樣也可避免“口說無憑”的事情。 而對于嚴女士來說,對物業服務不滿意而拒交物業費,實際上是以侵權來“維權”,顯然這樣做是錯誤的。 就像負責本案的法官提醒的一樣,拒交物業費本身就是違約行為。物業公司因為收不齊物業費而導致服務下降,會陷入惡性循環,這樣看似是業主為自己“維權”,實際上侵害到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業主不能因對物業不滿意而隨意拒交物業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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