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歲老父去世,留下410元存款存折。為取款,需要開具《繼承權公證書》證明自己是唯一合法繼承人,為此周女士不但要證明父親無非婚生子女,還要證明已經去世30多年的爺爺奶奶已經去世。在社區(qū)、街道辦、派出所、民政局、父親生前工作單位、公證處等來回奔波一個多星期,并再次和銀行交涉無果后,周女士哀嘆:“好吧,銀行,你們贏了,那些錢歸你們了!”(5月11日《華西都市報》) 銀行要求進行繼承權公證的依據,是1993年央行《關于執(zhí)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xù)?!钡摲l適用前提是,“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fā)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xù)”,即只有發(fā)生了存款所有權爭議,如有其他親屬向銀行提出支付異議時,才“應慎重處理”,由取款人出具繼承權公證。而法條第(二)項緊接著規(guī)定了銀行“免責條款”,“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zhí),儲蓄機構不負責任?!?/p> 可見,繼承權公證原非死亡儲戶親屬取款的必定義務和必經程序,即便未經公證、法院判決等程序,子女取款后發(fā)生繼承權糾紛的,銀行也可置身事外,“概不負責”。 之所以許多銀行堅持死抱“公證”門檻不放,名義上是為儲戶利益著想,實際是強加自身意志給儲戶,最大限度規(guī)避、降低自身經營風險和責任,反正為此“折騰”和耗費的是儲戶,銀行沒有任何損失。 近來,各種“奇葩”證明飽受世人詬病,銀行業(yè)作為金融服務部門,也應借此警醒,順應發(fā)展,不應再額外設置屏障增加客戶負擔,而要切實改進措施便民利民,解開繼承權公證取款等諸多擾民“死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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