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牌公證”抖落一地雞毛
www.fjnet.cn?2012-07-10 10:13? 余明輝?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廣州限牌后,去4S店公證,公證費200元……假設全廣州需要公證的車為5萬輛,那公證費一項就為一千萬。官員拍拍屁股搞個限牌公證處就入一千萬,這錢掙得爽不?”網友“小黨 ”日前在微博質疑廣州市政府要市民自費對購車合同進行公證。對此,有律師就認為,要求對買賣合同進行鑒定是政府行為,由車主自付200元“公證費”非常不合理,而且僅僅通過對買賣合同的書面審查,并不能確保沒有“倒簽”行為。(中國網絡電視臺7月7日) 從向“倒簽”行為說不、以便更好落實車輛“限牌令”的目的看,“限牌公證”似有合理之處。只是這樣的一個本應由行政機關一力承擔的“限牌公證”,相關行政機關自辦機構、自立項目、自定收費標準,則是典型的轉移行政行為為服務行為、自立項目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涉嫌行政濫權、行政行為經濟化。而且從根本上說,“限牌公證”對限制“倒簽”行為并無多大實質效果。 首先,“限牌公證”,實質上只是對車輛的買賣雙方的交易時間等內容進行紙面審查,是一個靜態的審定,并不對實際上的相關活動進行查證和認定,遏制不了“倒簽”等被禁止行為,這只是日常行政機關的常規的單純的行為內容的形式界定,根本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證事項,并不需要一個單獨的(或另立的)機構來進行公證確認。如果強行將這樣的相關政府機關的日常行政事務交由另一個“服務中介機構”來處理,則就是明顯的轉移行政權力、逃避行政責任、行政權力經濟化,涉嫌行政違法。 其次,退一步講,即使相關行政機關需要成立機構對相關的車輛交易行為進行所謂的“限牌公證”,但是根據行政事業性和有關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或相關公證的收費從立項、審批、決定是否收費,其管理權限在各級物價和財政部門,未經其許可,任何部門和機構不得實施收費。換句話說,廣州有關部門設立“限牌公證費”收費項目且每牌收取200元,是否事先向當地物價和財政申請并獲得批準,如果沒有批準,則就是明顯的自立項目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而從相關報道和基本常識來看,這樣明顯違規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是不可能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和批準的,價格違法在所難免。 事實上,像這樣借助管理之機巧立名目、強行收取高額違規費用的,也絕非廣州獨有,全國其它地方和部門也時有發生。但透過類似的“限牌公證費”,我們可以清晰看到,之所以出現這樣亂收費現象,根本原因還在于對行政權力監督的無力,從而導致公權的囂張和不彰、群眾利益被侵犯后維權的不力?!跋夼乒C”高額收費,受損的不僅是有關車主的利益、限牌令的權威和效果,同時受損的還有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可以說,“限牌公證”及高額收費事件里,一不小心抖落的是一地雞毛,最終沒有贏家。 而要讓“限牌公證”及高額收費及時剎車或消失,當務之急則是要求物價等主管部門強力介入,迅速糾錯。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杜絕類似亂收費現象的發生,還要進一步加大政府機構改革力度,理順部門職能,加大亂收費教育懲戒力度,方能從根本上消除亂收費的沖動和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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