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農民進城落戶的權利,辦成強制性的“義務”或“責任”,是這場改革的底線之一。】 城鄉戶籍對立的堅冰終于開始消融。國務院日前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不再區分“農戶”“非農戶”,橫亙千載的城鄉二元對立,有望走向全新的均衡。這將打破利益的藩籬,促進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再邁一步。然而,把好事辦好,各級治理者可能還得頗費一番腦筋。 漂泊在城鄉邊緣的農民工群體,應該是進城落戶的最大受益者。但是,從更廣范圍看,不見得每一戶農民都買賬。有人故土難離,城里再好,不如祖上留下的一畝三分地;有人則看中土地的“價值”,希望走上家庭農場、產業化經營之路。正因此,農民是否愿意落戶、特別是落戶后是否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容不得地方政府的“野蠻做主”。這在《意見》中表述為,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細細讀之,《意見》這一表述的上級大標題為“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權益”二字,才是我們理解戶籍改革中農村產權的中樞。何為權益?權利加上利益,有權利才能實現利益;何為權利?正如西哲所言,權利乃“可為”,就是說權利本質在于它的可放棄性。可進城落戶,也可不落,可放棄“三權”,也可不放,才謂權利。相反,不可放棄的,是義務,放棄了還要受到懲戒的,是責任。 別把農民進城落戶的權利,辦成強制性的“義務”或“責任”,是這場改革的底線之一。這方面的類似教訓太多了。曾經的強制拆遷,搞出來多少人間悲劇;就在新農村建設中,也不乏半強制的“洗腳上樓”,生活方式難習慣不說,賴以為寄的耕地若不復存在,又該何處去討生活?“我的土地我做主”,盡管并非完整物權,但“三權”仍受憲法法律所保護,不侵犯它們才能讓農民在城鎮化中進退有路。 城鎮化,歸根到底是人的城鎮化、以人為本的城鎮化,更準確地講,是以人的權利為本的城鎮化。個中道理中央天天講、反復講,現在還要講,就是要防止一些地方為了城鎮化而城鎮化,為了戶籍改革而改革,生拉硬拽,甚至為了完成所謂的“落戶指標”,把好端端的政策在落實中變了味、發了餿,變成了侵犯農民權益、誘發群體事件的導火索。 土地,乃農民的命根子。把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升級到更高端的城鄉結構、產業結構,是一個長期的自然歷史過程,有其客觀規律,強拉不行,硬拽也不成。三中全會提出的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一個成熟的標志,正是“善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只有循序而漸進,在保護權利的同時推動改革,才能遠近兼顧、求同存異,讓留下來的農民安心,進了城的農民放心。 本報特約評論員洪樂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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