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還在回京的飛機上,而攜帶在身邊的儲蓄卡被人在澳門一家珠寶店消費了83萬余元。王先生認為辦卡銀行縱容偽卡消費,向銀行索賠。該案近日在北京朝陽區法院開庭,被告銀行認為王先生的卡在澳門系用密碼消費,相關信息丟失的責任在持卡人,請求法院駁回起訴。在對多起類似案件調研后,北京市二中院發現,因舉證銀行存在過錯或漏洞較難,相關損失多由持卡人承擔,因此,建議在立法設計中加重銀行責任。 前不久央視曾曝光了幾起銀行卡盜刷案件,當事人銀行卡隨身攜帶,密碼也保護完好,卻被異地盜刷,涉事銀行拒絕承擔責任,當事人欲哭無淚。銀行拒絕擔責,從一個側面折射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短板。此外,諸如消費者購買理財產品被誤導,遭遇不合理收費等現象也不時發生。如何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課題。 最近銀監會提出,將加快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進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已分別成立了專門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分行業制定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積極引導金融機構成立專門的消費者保護部門,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下一步,國務院法制辦和各有關部門將加強協同配合,盡快梳理整合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規章;將繼續推動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定價管理機制,嚴格規范金融服務收費行為,加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設。 去年8月,首部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發布,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而制定的部門規章。這個指引針對銀行服務制定了八項禁止性規定,其中五條是針對消費者反映比較集中的購買理財產品時被忽悠的問題。忽悠消費者購買理財產品,是一些銀行從業人員慣用的伎倆。這種忽悠主要體現在夸大產品收益、隱瞞投資風險、誤導銷售產品、違規代銷產品等。銀行不能只管銷售而不管風險提示。作為金融消費者,對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和投資風險擁有知情權,銀行應當充分告知消費者相關信息及投資風險。實際上,不少信用卡、理財產品糾紛都與銀行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有關。對于這種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銀監會等職能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建議建立違規銷售理財產品黑名單制度,強化對理財市場的監管。對于違規銷售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一律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示,并視情節嚴重予以相應的處罰,包括取締銷售理財產品的資格等。建議加大對金融理財市場的監管力度,銀監會作為銀行業的監管職能機構,應切實盡到監管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應督促銀監會充分履行監管職責,新聞媒體也不妨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只是銀監會制定的一個部門規章,法律位階不高。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由國務院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必要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法。 建議最高法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銀行在盜刷銀行卡等案件中的法律責任,堅決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建議法院系統成立專門的金融審判庭,統一受理金融消費案件。 金融消費者不是“錢多人傻”、任人宰割的軟柿子,其合法的消費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有力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亟待提速,以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堅決遏制一切坑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福建日報) 劉武俊 (作者系司法部《中國司法》雜志總編) |
相關閱讀:
- [ 03-10]中移動該如何與消費者“講道理”
- [ 02-25]消費者的質疑更不該被“清零”
- [ 02-13]管住“消費者”才能管好高檔會所
- [ 01-10]賦予消費者法律武器,必將沉重打擊制假販假行為
- [ 12-06]消費者能否成為4G的最大受益者
- [ 10-30]消費者“后悔權”應適用更多商品
- [ 10-28]消費者組織應煥發社會活力
- [ 09-25]油品升級不應由消費者埋單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