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組織應煥發社會活力
www.fjnet.cn?2013-10-28 07:00? 付小為?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已經表決通過,新消法將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近20年來的首次大修,對應著公眾消費方式、消費結構、消費理念的巨大變化所帶來的新問題。 從消費者長期的維權困境來看,光從法律層面賦予消費者更多的權利,要求經營者承擔更多的義務,還不足以讓權利真正落到實處。各國經驗表明,保護消費者權益絕不能靠消費者個人單槍匹馬,而是要鼓勵更多的消費者組織在不同領域、不同階段積極參與。因此,新消法在有關社會組織表述上的變化,尤其值得重視。 在消費者組織的界定上,新消法提到了兩類。一類是消費者協會,一類是其他消費者組織,它們都是依法成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新消法以“社會組織”取代原來的“社會團體”,更加準確地確立了消費者組織的法律性質。 消協怎么更有力地發揮作用,社會向來關注,也有深切期待,其成立已近30年,運行相對有一定的基礎。但其他消費者組織的脆弱性、不穩定性比消協要大得多。按新規定,消協以后將獲得政府必要的經費支持,其他消費者組織難有這樣的條件。這就尤其需要呵護它們的成長,重視它們的作用發揮,讓各類消費者組織一起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堅強支撐。更進一步說,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成為中國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示范。 目前,我國在規范社會團體方面已有多部法規,十八大提出了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目標,明確了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2013年還被認為是中國社會組織發展的一個“大年”,一系列圍繞社會組織建設的重大部署陸續公布。激發社會組織更大的活力,已是因應中國社會現實、推動國家進步發展的一個方向。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維護消費者權益,既需要政府發起成立的具有法定職能的社會組織更加明顯地發揮作用,也需要其他消費者組織凸顯出來,要真正地鼓勵它們發展,支持它們堂堂正正地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原文刊于10月26日《長江日報》,有刪節。原題為《做實“其他消費者組織”》)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10-28]奶粉進藥店價格更需親民 消費者吁應設進入門檻
- [ 10-26]新消法: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提至三倍
- [ 10-25]我國修改消費者保護法:網購7日內可無理由退貨
- [ 10-25]中國近20年來首次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 10-25]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篡改生產日期擬擔責
- [ 10-24]臺灣黑心油企業不給退貨 民眾拿醬油怒砸廠區
- [ 10-23]新加坡消費者花數萬元上金融課講師竟是假博士
- [ 10-23]央視再批三星:售后因地而異中國消費者遭痛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