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應對假冒偽劣產品不斷出現的形勢有扭轉之力,可以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將更有力地打擊制假售假的不法行為。 近年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活動十分猖獗,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不時發生,各種虛假廣告司空見慣……這一系列為逐利而無視公眾生命健康的無良行為,令廣大消費者防不勝防,給社會帶來了嚴重危害。此次《規定》的發布在法律原則之外,有不少亮點引人注目。 首先,《規定》中強化了經營者的商品質量責任。最顯著的變化就是“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經營者不管購買者從價格或其他方面知不知道所購商品是假冒偽劣產品,都要為出售商品的質量負責。這無異于禁止出售假冒偽劣產品。 其次,經營者對贈品的質量安全責任也得到承認。近年來,買東西送贈品成為一種促銷策略,但是,其中的質量問題卻不被重視,這些贈品有的是假冒偽劣,有的則根本不能使用,還有的在使用時發生了質量事故。而消費者往往認為無償贈送的無法索賠,甚至有人索賠遭拒。所以,《規定》的出臺讓經營者無法為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贈品找借口。 再次,《規定》明確了與商品營銷有關人員的責任。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審查、檢查、管理等義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費者遭受人身損害,應消費者請求,承擔連帶責任。這顯然是對責任人通常僅限于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明顯拓展,應當通過強化這些人的責任意識,增加商品質量保證關口和環節,能更可靠地達到保證商品質量的目的。 鑒于近年來不少商家為擴大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個人代言人做虛假廣告,或者利用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坑害消費者的情況較為普遍,此次也規定了廣告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對于廣告代言人的個人責任問題,廣告法沒有提到,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所提及,此次通過該《規定》的進一步明確,相信讓那些見利忘義的代言人特別是那些不負責任的名人會有所顧忌,減少對消費者的誤導。 此外,還規定了食品、藥品檢驗機構和食品認證機構的過錯連帶賠償責任。雖然從法理上應當讓這些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失職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以往只是限于行政責任和重大事故的刑事責任,還幾乎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先例。該《規定》的出臺,應當能起到強化這些職責部門責任的效果。 總之,該《規定》既強化了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又拓展了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連帶責任,極大地方便了消費者進行維權并拓寬了救濟渠道。如果由此喚起大眾,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必將會沉重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不法行為。 吳元中(山東 法官) |
相關閱讀:
- [ 01-09]最高法出臺食藥糾紛新規 消費者權益保障“升級”
- [ 01-09]手機流量“季度包” 換湯不換藥
- [ 01-08]日本冷凍有毒食品致上千名消費者嘔吐腹瀉(圖)
- [ 12-31]崔永元的“業余”調查并不多余
- [ 12-30]顧客買金條作投資 數日后被電話告知為仿品(圖)
- [ 12-26]生乳須自產 全程可溯源 嚴控奶源和“基粉”質量
- [ 12-26]四個“最嚴”能否“管”出安全奶粉
- [ 12-24]中消協發布信息消費安全報告 淘寶當當滿意度偏低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