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是一個人人共享福利的社會,“居者有其屋”是其福利體系的基本構成。因此,解決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歷來是政府一以貫之的關注目標。多年來,法國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的發展,同樣得益于這一較為完備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制度。為了進一步了解法國福利住房制度的發展過程以及其具體實施細節,記者近日走訪了多年從年房地產開發研究的法國華薈房地產經紀事務所總經理章烽女士。
關于法國實行廉租住房制度,章烽認為,確保人人有房住是公民應有的基本生存權利,這與法國所倡導的“自由、平等、博愛”的理念是一致的。所以,法國通過立法一步步推動這一制度的實施與完善。早在1894年,法國政府就出臺了建立廉價住房(HBM)制度的最初的法律。1906年,政府頒布的法令對廉價房的建設作了補充規定。1912年,新法律規定市鎮和省級政府可自行成立相關機構進行廉價房建設。2000年,政府適時推出了社會團結和城市革新法,規定每個超過3 500人口的城市(巴黎地區為1 500)廉租房(HLM)占全部住房建筑比例不得低于20%,違者將受到處罰。2006年,《國家住房承諾法》的公布,使福利性住房的供給大大提高。2007年,《 可抗辯居住權法》的通過,意味著居民可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住房權。法國這一系列的立法為廉租房計劃順利實施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據章烽介紹,法國廉租房由廉價房發展而來,起源于19世紀末企業主間為解決工人住房問題而制定的行業規則。接著,地方當局首先介入其中,法國政府直到二戰之后因城市損毀嚴重許多居民無房可住才真正參與進來。1950年,廉價住房被更名為廉租房,旨在顯示國家對低收入群體租房行為的支持。法國廉租房通常只有市場價格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僅有六分之一,供應對象為中低收入階層的居民。一項調查表明,65%的廉租房承租人屬于中等收入以下的居民,而在低收入居民中只有12%的人租用廉租房,不少人轉而租用條件較差的私人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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