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住宅內區域由新物業管理,小區停車場由原來的物管負責,一個管內一個管外,看似和諧相處實則水火不容。這“一女配二夫”的現象出現在深圳市福田區民寧園近五年之久,原來的物管公司民寧物業公司拒絕移交小區停車場管理權,弄得業主極其不滿訴諸法院,法院判決原物管“出局”,但判決生效8個多月仍未執行。(南方都市報)
要說這家物管公司可真牛,在被業委會解聘后還死賴著不走,不僅一賴五年,還把小區里利潤最豐厚的停車場牢牢控制在手里。在法院判決敗訴,要求其移交小區停車場管理權后,還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看樣子是準備賴進第六年了。
按照《物權法》等法規規定,小區的公共設施和公用空間都屬于業主共有,作為小區公共設施之一的停車場在房屋銷售時就已作為公攤面積分攤到業主所購房屋的建筑面積中,自然也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無論是物業還是開發商都無權占為已有。民寧物業以開發商與其簽訂了停車場使用權轉讓合同為由要求繼續管理停車場的說法很荒唐,開發商并不擁有停車場的產權,自然也無法轉讓其使用權。當初民寧物業對停車場的管理權只是基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取得的,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業主委員會沒有與其續聘的情況下,自然也就喪失了對停車場的管理權,理應將其移交給新物業。
老物業不肯放棄既得利益賴在小區不走不奇怪,類似的事在物業管理行業也絕非個例,但能一賴五年而沒有受到任何處罰倒也真是不容易。這難免讓人心生疑問:這五年里深圳市房管部門(現為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到底在做什么?是業主沒有去投訴還是根本就不想管?如果有關部門能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民寧物業敢這么明目張膽的把小區停車場據為已有嗎?更不用說是公開對抗法院判決了。
受雇于業委會的物業公司,本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高質量的物業服務,但物業公司這位“小區管家”卻經常會反客為主,想盡辦法從業主身上撈錢。在物業服務標準上是能省就省,千方百計降低物業管理支出,同時不忘將停車費、戶外廣告費等小區公共收入以補充物業服務費的不足的名義占為已有。不時還會增加一些莫名其妙的收費項目。
如果業主以物業公司服務差為由拒繳物業費,很可能會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最后不僅要乖乖交費,還要支付滯納金。但業委會和業主卻很難依據合同規定對服務不到位的物業公司進行處罰。好不容易依法解聘了不合格的“小區管家”,老物業多半也會死賴著不走,甚至和新物業公司為了爭奪小區的控制權而大打出手。
在服務行業普遍尊顧客為上帝的時候,普遍不把業主當回事的物業管理行業著實顯得很另類。物業的牛氣不只是因為業主缺乏有效的維權渠道,主要還是監管部門的放縱造成的。面對數量眾多的小區物業糾紛,房管部門很少會依法處理,而多是采用居中協調的方式,充其量只是起到了調解作用。在物業侵犯業主權益現象較為普遍的時候,監管部門的這種做法無疑是在變相偏袒物業公司。行業監管形同虛設,難怪一些物業公司敢明目張膽的損害業主權益了。
要真正規范物業服務市場,防止物業公司損害業主權益,不僅需要完善物業管理法規,提高物業公司的違法成本,更需要監管部門真正承擔起監管職責,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的物業公司依法予以處罰。特別是那些服務質量差、業主投訴多、社會評價低的物業公司,應直接清理出物業服務市場,以防止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事件一再發生,維護小區的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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