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該規定所指“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
副職)的干部……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在2006年頒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對領導干部個人家庭財產和配偶子女財產情況并未提及。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時的“監督乏力”問題。而新規定中首次完全囊括了“官員住房、工資薪金、獎金,以及配偶子女就業情況”的報告事項,這應看成是反腐敗制度建設中又一個重要制度建設成果。
可以肯定的是,新頒布的《規定》符合黨心民意,符合社會發展潮流和趨勢。用很大程度上“堵”住了舊的反腐敗機制 “漏洞”,來形容新頒布的“規定”,毫不為過。
但必須意識到,再好的制度、再完善的制度設計,關鍵還在于落實和執行。大的方面明確之后,具體操作過程中,在涉及縣(處)級以上官員的具體申報過程中,未必不會存在諸多“空子”可鉆。譬如:新規定中明確了官員住房、工資薪金、獎金列為申報內容,工資薪金、獎金以外的講學、咨詢、股票、期貨、基金等額外收入也被包括進去。但問題是,游離于這類法定明確的形式之外的財產內容依然很多。比如,日前爆出的官場“雅賄”新聞,某些官員以變相占有、借用的形式,卻行對行賄財產控制之實;以及廣為存在的游離于正常收入之外的“灰色收入”問題。這類財產并未明確列為報告內容,而且,這類財產監管起來難度極大。個別腐敗官員完全可以通過虛與委蛇的手法,逃避重大事項報告監管。
另一方面,由于被申報對象過于龐大,有關方面有沒有精力和時間完成對官員申報內容的核查核實,將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就如一個官員婚姻變化情況,正常的婚姻變化,官員想瞞也瞞不了,也不敢瞞。問題是,存在于部分腐敗官員身上的“包二奶”“養情婦”問題,官員是不會主動申報的。有關方面又如何通過一張申報表去查知?日前,有媒體披露某高院副院長亡故之后,竟然有四個“老婆”爭遺產。這或可看出,搞好對官員日常行為規范監督的難度之大。事實證明,大量腐敗官員的腐敗劣跡并不是“主動申報”出來的,大多是通過其它途徑,如公民舉報、其它案件“牽”出來等途徑得知。近日媒體報道,山西臨汾國土局長司機槍殺情敵,案發后查知其槍支是這位國土局長私藏的,而后又發現了這位局長高達200萬元的奔馳轎車及其它腐敗問題。如此嚴重違法犯罪問題,能通過官員自覺申報來預防嗎?
因此,在大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具備之后,與官員財產和個人家庭財產情況相關的配套制度也應盡快完善并確立。如對公民舉報者隱私的保護、信訪者權益的保障、公民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等等與反腐敗制度相關的“漏洞”,也應察覺并完善之。 (相關報道見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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