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上“18權”組成的黨員民主權利,表明中國共產黨應該是一個高度重視黨員民主權利的政黨,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主性質規定的政黨,是一個襟懷坦蕩、光明磊落的政黨。當然,文件規定是一回事,現實中是否確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則是另一回事。現在黨內常見的情況是,文件上規定的黨員民主權利和實際中的實施并不完全一致,這就很有必要如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那樣,強調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是發展黨內民主的根本。
毋庸置疑,目前黨內民主的建設和保障落實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遇到不少阻力和障礙。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黨員自身的民主素質不高。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現有7593萬,但無論干部黨員還是普通黨員,對民主權利的認識和要求都不高。例如,黨組織的一些領導往往對黨員的民主權利講得少,不少黨員同志對自身擁有的民主權利認識也不夠,因而屢屢造成黨員民主權利保障落實不到位,或者黨員由于素質不高,不能正確地行使民主權利。為此,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提高黨員民主素質,引導黨員正確行使權利、認真履行義務。”解決黨員自身民主素質不高、影響黨內民主發展的障礙問題,主要應開展廣泛的、有力的宣傳教育,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黨員民主權利,從而牢固地樹立黨員民主意識,能夠有效運用黨員民主權利。
二是行使民主權利容易遭受打擊報復。黨員行使民主權利,常常是對領導干部提出批評意見,或者據實檢舉揭發其錯誤、劣跡,往往對領導干部造成被動、不利,甚至形成一種威懾,因而很容易遭自領導的打擊報復。例如,媒體曾經報道過的在石家莊市建委工作的黨員郭光允同志,從1987年開始舉報石家莊市建委原主任李山林的腐敗行為,并涉及河北省委原書記程維高,前后歷時16年,期間他被開除黨籍,遭受審查、壓制、收審、抄家、勞教等,直到2003年2月終獲昭雪。一個黨員行使民主權利,需要經歷這么漫長的歲月,經受如此巨大的折磨,這是大多數黨員無法承受的。這就使黨員把行使民主權利視為畏途,影響了履行民主權利的積極性,成為黨內民主的嚴重障礙。說實在話,如果履行黨員民主權利這么艱辛、痛苦,這對黨員來說是一種苛求,也是不應該和不公平的。因此,必須建立強有力的監督機構,及時和公正地解決黨員行使民主權利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可能遭受的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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