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網訊(海西晨報記者陳佩珊通訊員思法)法院執行案件的標的物除了財物,還有些特殊的東西,比如親情。近日,思明法院執行局順利執結了兩起案件:結束了男方的藏匿行為,讓孩子重回母親懷抱;喚醒了父親對患病女兒的愛,將房產歸還。
因涉及感情,這樣的執行比督促還款的案件更難。但思明法院執行法官以情動人,破除道道藩籬,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1
無視法院判決
父親藏匿孩子
2016年離婚時,法院將女兒判與小婷生活。但前夫一家藏匿女兒,這一判決對小婷來說無異于一張白紙。近日,經思明法院執行,她終于與女兒團聚。
小燁和小婷相識兩個月后便閃婚了。女兒出生后,因婆媳矛盾等原因,夫妻感情每況愈下。
女兒稍微大了一些,小婷開了一家理發店,忙的時候,女兒便由婆婆照顧。
2016年的一次沖突后,婆婆將6個月大的女兒帶離了小婷身邊。從那以后,小婷見女兒變成了一件難事。
小婷起訴離婚,思明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孩子與小婷生活,小燁需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判決要求小燁在生效3日內將孩子交給小婷,但小燁不予履行。
1年多過去了,孩子始終沒有回到婷婷身邊。思女心切的小婷向思明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法官聯系了遠在外地工作的小燁,小燁堅稱是小婷不要孩子。
執行法官決定從小燁的父母入手,多次前往社區,與當保安的小燁父親溝通。執行法官以孩子父親在外地工作,母親不在身邊,幼兒成長過程中可能出現各種不利情形做老人的思想工作,老人也逐漸從一見面就相互指責、對抗,轉變為坐下來協商。經過執行法官的不斷努力,小燁父親的想法已發生改變。
思明法院還依法將小燁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錄。近日,小燁終于委托一位律師來與執行法官、小婷溝通,將孩子交還小婷。
案例2
房子贈予女兒
父親不肯搬走
小嘉的父母離婚了。2010年、2012年,兩人相繼因贈予合同糾紛、離婚糾紛訴至法院。經調解,他們將一處房產贈予了小嘉。2015年,在法院協助執行下,父親阿金終于將房子過戶到了女兒小嘉名下。
然而,阿金拒不搬離房子。小嘉出國留學需要大筆費用,僅有母親的退休金支持明顯不夠。母女倆決定要回房子出售,但阿金不予理會,甚至不許小嘉母親踏入房門半步。2015年年底,小嘉起訴了父親,法院判決,阿金應騰空并返還房屋。
阿金堅持不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此時,小嘉被查出患有乙肝,母親患上了癌癥,都急需用錢。執行法官曾多次與阿金聯系,但阿金質疑:“除了這套房,女兒、前妻各有一套房,她們可以賣自己的房子,為什么要賣我住的這套?”執行法官從親情角度出發,不斷做阿金的思想工作,有時電話一打就是一個小時。終于,阿金心軟了,主動約執行法官面談。
一開始,阿金同意搬離房屋,但前提是小嘉母女幫他付房租。該要求未獲母女認可。近日,經執行法官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阿金騰房,小嘉母女一次性向阿金支付5萬元。
7月18日,執行法官終于等來了好消息,小嘉母女確認阿金已騰房并交付。(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