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法院打好親情牌 順利執結兩起離婚引發的案件
案例2 房子贈予女兒 父親不肯搬走 小嘉的父母離婚了。2010年、2012年,兩人相繼因贈予合同糾紛、離婚糾紛訴至法院。經調解,他們將一處房產贈予了小嘉。2015年,在法院協助執行下,父親阿金終于將房子過戶到了女兒小嘉名下。 然而,阿金拒不搬離房子。小嘉出國留學需要大筆費用,僅有母親的退休金支持明顯不夠。母女倆決定要回房子出售,但阿金不予理會,甚至不許小嘉母親踏入房門半步。2015年年底,小嘉起訴了父親,法院判決,阿金應騰空并返還房屋。 阿金堅持不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此時,小嘉被查出患有乙肝,母親患上了癌癥,都急需用錢。執行法官曾多次與阿金聯系,但阿金質疑:“除了這套房,女兒、前妻各有一套房,她們可以賣自己的房子,為什么要賣我住的這套?”執行法官從親情角度出發,不斷做阿金的思想工作,有時電話一打就是一個小時。終于,阿金心軟了,主動約執行法官面談。 一開始,阿金同意搬離房屋,但前提是小嘉母女幫他付房租。該要求未獲母女認可。近日,經執行法官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阿金騰房,小嘉母女一次性向阿金支付5萬元。 7月18日,執行法官終于等來了好消息,小嘉母女確認阿金已騰房并交付。(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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