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被辭退何以沸沸揚揚?
2017-02-15 15:04:05?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今年元旦期間,章丘區繡惠鎮環衛工傅女士因感冒輸液,就讓丈夫替班打掃了兩個小時衛生,繡惠環衛所按規定罰傅女士100元。傅女士稱自己因生病才找人替班的,罰100元太重,于是多次撥打12345熱線反映。2月9日,傅女士不僅沒減輕處罰,還因此被繡惠環衛所辭退了。繡惠環衛所劉姓所長回應,辭退傅女士主要因為她不服從管理,如果她沒撥打熱線舉報還能繼續工作,而打舉報電話要付出代價。(2月14日《生活日報》) 這名環衛工私自讓丈夫替班,確實違背了該單位“保潔人員嚴禁替崗,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辭退”的規章制度。所以,對這名環衛工罰100元是有現實依據的,也是具有合理性的。而這名環衛工覺得自己找人替班是生病所致,實屬迫不得已,100元的罰款確實太重,想通過投訴舉報來減輕處罰。這當然也可以理解,畢竟如此投訴舉報,合乎情理,也不違背相關的規定,沒有什么大問題。那這樣合情理的源頭,又何以被辭退,以至于在之后鬧得沸沸揚揚? 其實,問題就出在該單位的態度和行為上。后來,該單位僅僅因為這名環衛工的投訴舉報,就以讓其付出代價為由將其辭退。那這依托的是什么情理?依據的又是哪一條規定呢?恐怕無理可循,也無規可據,如果真有,那也肯定是“霸王條款”罷了。不僅如此,這樣因為投訴就去辭退環衛工的行為,凸顯了該單位辭退勞動者的隨意性,而且,這實質上還違背了相關的法律。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在現實中出現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情況可以合法解除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要進行舉證。 就這名環衛工的實際情況來看,其“找人替崗”的行為已經受到了100元的依規處罰,可“投訴舉報”的行為并不屬于以上幾種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至于其他理由,用人單位也沒有進行合理的舉證,依法而言,這名環衛工是不能夠被辭退的,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可環衛工被辭退的現實是存在的,顯然,該單位辭退這名環衛工的行為屬于無故辭退,其所有的隨意性已經觸碰到了相關法律的邊界。如此說來,這樣的隨意性著實要不得,而這名環衛工也應該依法的去維權。 也就是說,這名環衛工因為投訴舉報被辭退,用人單位的行為確實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我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現在,這名環衛工既可以依法要求其所在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獲得其所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的賠償金。 其實,這本身并不是一件什么大不了的事情,環衛工覺得處罰過重,可以投訴舉報,而所在單位收到投訴舉報后,自然要依規查明。如果處罰確實合理、合規,真沒有問題,那即使有再怎么多的投訴舉報也應該依規而行,將投訴舉報打回即可。如果環衛工還有問題,該單位便可以結合規章制度和實際情況及早溝通與疏導,理性的去緩解矛盾,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法。而不是一言不合就辭退,結果無非是以“代價”換取“代價”。所以,既然有平和之法,又何必要鬧的如此沸沸揚揚?只是徒增尷尬與問題罷了。 現在事情的最新進展是,已責成章丘區繡惠鎮環衛所劉姓所長認識錯誤,并向當事環衛工人當面道歉,如果環衛工人仍有工作意愿,還可以繼續從事保潔工作,但必須得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這倒是一個較好的結局,也是事情理應發展到的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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