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區的孤寡老人陳先生因心臟驟停死亡,留下5萬余元老職工住房補貼。沒有血緣關系的朋友黃先生照顧他多年,想繼承這筆遺產,遂訴至法院,不過,一審被法院駁回。近日,媒體從南京市中級法院微信公眾號獲悉,二審法院認定黃先生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有權繼承陳先生的遺產。(8月23日《法制晚報》)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調節各種社會關系,它不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通過積極行為或消極行為對社會活動進行干預,以期達到構建社會和諧的目的。這一案件的判決,是法律的一次積極行為,它通過認定朋友間的照料與慰藉亦屬于《繼承法》第十四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的規定,從而使黃先生的善行得到精神與物質的雙重贊揚,其影響必然是積極的。 不過,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法院對于黃先生行為性質的認識仍然存在較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導致了黃先生一審中的敗訴。這不僅說明司法領域對此未形成共識,同時也說明我們的社會對此也仍然缺乏統一的認識。 由于大量獨生子女的存在,加之人生中各種意外情況總是不可避免,未來有可能出現相當數量的一個特殊群體:當他們終老之時,身邊既沒有直系親屬,也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他們或許會享受到較好的養老保障,物質上要需求可以得到較好的滿足,但精神上的慰藉卻無從找尋。 哲學上說,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換言之,即是說,人只有在各種社會關系中才能找到自己的存在,也只有在各種社會關系中生活才能保持正常的心理狀態。一旦失去這些社會關系,就像一個人突然置身異國他鄉一樣,孤獨與被社會拋棄之感必然會隨之而來。身處異國他鄉者還有可能通過自身的努力建立新的社會關系,但衰老之人往往已經無力再建立新的社會關系,而更傾向于依靠原有的社會關系得到精神慰藉——精神慰藉此時常常遠比物質更重要,當親人無法提供這種慰藉時,朋友便是唯一的選擇。 作為朋友,黃先生對陳先生進行了細致的照顧,給了無依無靠的陳先生以精神上的慰藉。對于陳先生來說,這絕非福利院中工作人員日常照顧所能代替。而且,從陳先生授權黃先生作為其監護人代其處理“安排入住養老機構、繳納養老費和后事安排”等事宜來看,陳先生早已將黃先生當作其親人,或者至少是最信任的人。而黃先生也沒有辜負這一信任。 我們的社會應該對他人的行為有足夠的善意,即當一個人表現出好人的特質時,我們應該傾向于相信其是好人,而非傾向于揣度其別有所圖。同時的道理,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也應該建立在力促世人向善的基礎之上,當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表現出足夠善意時,傾向于以促善為目標作為相應的裁決——而非以“人性本惡”的心態得出所謂的“常理”,得出傷害社會善意的結論。誠能如此,你我終老之時,無論遭遇何種意外,才仍能有來自親人或朋友的慰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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