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人員依法獨立辦案,將更有底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治國,是要讓法律能公正地尊重和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對什么行為該嚴懲,對什么行為應予保護,法律都有明文規定,絕不能因有領導過問就嚴懲,也不能因沒有領導的關注就放縱。司法人員要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職責,對神圣的法律負責,堅守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在實踐中,如何認定領導干部的哪些行為屬于干預司法活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該如何處理等問題,都需要配套的規定予以細化。《規定》的出臺,正是對四中全會決定中有關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的細化,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是對那些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干部的一種震懾。對某個具體案件打招呼,本身就是明顯的違紀違法,一般都是暗箱操作,面對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誰還敢肆無忌憚。同時,這項制度也是對依法獨立辦案的司法人員的一種保護。如果沒有全程留痕的記錄措施,領導干部對某個具體案件打了招呼而事后不承認,若出了問題便無據可查,無法倒查責任,“背黑鍋”的還是辦案人員。 各級領導干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領導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在某些領導干部眼里,依長官意志辦案天經地義,法治思維不習慣,法治方式不熟練。只有認真落實好《規定》的要求,讓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明白“紅線”在哪兒、“底線”在哪兒,并對其干預司法活動進行嚴肅查處,才能杜絕以權擾法,從而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尊崇法治權威、恪守法律規則的良好氛圍。 《 人民日報 》( 2015年03月31日 04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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