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被羈押了1054天后,曾經的“殺人疑犯”、陜西禮泉縣村民馬順貴拿到了一紙象征他無罪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而與此同時,關于他是不是“殺人犯”的爭議一直都沒有停止。“明知兇手是他卻無能為力”,當地檢察院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就是因為證據不足,只能眼睜睜看著他被放了。(3月30日《華商報》) 盡管“明知兇手是他”,但“因為證據不足,只能眼睜睜看著他被放了”,當地司法機關的這一做法看似無奈,卻值得肯定。這不僅是認真執行“不輕信口供”證據原則的一種司法進步,另一方面也是嚴格遵循“無罪推定”、“疑罪從無”以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訴訟原則的一種進步。 必須意識到,司法訴訟過程中據以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的事實,與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說的“事實”,嚴格而論,其實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一種建立在客觀合法證據基礎上,嚴格合乎司法訴訟程序要求、能被充分確鑿證明的“法律事實”。在上述案件中,囿于“證據不足”、“缺乏有效證據”,所謂的“明知兇手是他”,實際上并非法律事實,而只不過是相關司法辦案人員主觀感受意義上的事實而已。 當然,盡管“證據不足”,“兇手是他”仍然可能是已經發生了的客觀事實。只是,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支持,這一客觀事實就無法轉化為可以作為“呈堂證供”的法律事實。在這種情況下,站在捍衛司法公平正義的角度,唯一可行并且合法的選擇只能是,“眼睜睜看著他被放了”。 “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這是長期以來我們十分熟悉的一種說法。作為司法理想,這當然值得追求。但在實踐中,面對具體的司法案件,這種絕對完美的理想,并不是很容易實現的。這意味著,面對許多“證據不足”的疑案, “不冤枉好人”和“不放過壞人”有時難以兼顧,因此,為了有效避免“冤枉好人”這一最不公平正義的結果,“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理性選擇就只能是“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否則,我們所面對的很可能只是最糟糕的“既冤枉好人,又放過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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