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領導干部指令、要求、督促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都屬于干預司法活動或插手具體案件,即便暫未達到“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認定標準,也是不正當、不合法的行為。】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中央政法委同時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兩個《規定》在內容上配套銜接,分別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共同構建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保障司法人員司法獨立公正辦案。(相關報道見A4版)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是憲法賦予司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責,體現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原則。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就是要從有效防止干預司法的角度,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做到“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中辦、國辦和中央政法委印發兩個《規定》,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改革舉措,對于解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受各種因素非法干擾,辦權力案、關系案、人情案的問題,對于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要求,司法人員對所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都要記錄,屬于違法干預的要進行通報,違法干預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責任。《規定》列舉了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幾種具體行為,包括“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等。《規定》明確,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造成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給予黨紀政紀法紀軍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凸顯了兩個有聯系也有區別的概念——“干預司法活動”和“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同時也引申出了一個問題:既然有“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那么有沒有“合法干預司法活動”呢? 對于這個問題,兩個《規定》沒有明確作出界定,但不意味著沒有答案。中辦、國辦《規定》要求,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中央政法委《規定》要求,司法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這兩種情況,是有關部門和人員正常履行領導、監督職責,不應歸入“干預司法活動”之列。除此之外,凡是領導干部指令、要求、督促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都屬于干預司法活動或插手具體案件,即便暫未達到“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認定標準,也是不正當、不合法的行為,都亟須深化改革、完善制度進行綜合治理。 司法機關要接受領導機關的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但領導、監督絕不能異化為干預司法,從來都不存在“合法干預司法活動”之說。從根本上講,要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必須排除來自外部和內部的所有干預干擾,必須對所有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說“不”,必須讓所有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依法受到問責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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