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起“警戒線”之后,如何保證嚴格執行不被突破,如何持之以恒地對干預司法的行為進行問責追究,才是決定這項制度成敗的關鍵】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和“隔離帶”,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領導干部借助權力插手具體案件,無論出于什么目的,最終都傾軋了司法的獨立與公正。為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這一突出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此次出臺《規定》,就是具體落實四中全會的部署,突破長期以來掣肘司法公正的現實困境,為司法創造獨立的制度環境。 《規定》一共十三條,條文不多,但內容卻很豐富。既明確了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五種具體情形,設定了相關的責任后果;又對司法人員全面、如實記錄作出具體要求。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三項制度緊緊相扣,為現實中的領導對待司法立下新規。 實踐中,領導干預司法的情形大致有如下幾種:一是出于個人私利,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二是出于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三是帶著實現公平正義的“良好愿望”違規插手案件。與第一種情形相比,后兩種往往容易獲得人們的寬宥,因而也更加值得警惕。例如,有的政府部門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殊不知,無論插手、干預司法的初衷為何,本質上都是對司法規律的背棄。 放在整個司法改革的框架下審視,《規定》可能帶來的良性改觀值得期待。與西方國家不同,中國官員干預司法是出于官僚體制,而要遏制領導干預司法可能也需要借助官僚體制。正所謂“解鈴還須系鈴人”,在現有的官僚體制內,領導干部在乎的往往是政績牽引和懲戒評價。通報、處分、問責,這些看似行政化的手段,卻很可能讓領導干部心生忌憚,從而為其干預司法拉起“警戒線”,通過嚴明的問責令權力在司法面前保持安分守己。 當然,在黨領導司法的語境中,談論領導干預司法的話題,始終面臨一個難題,便是如何科學厘清對司法的正常領導與插手干預的界限。《規定》并不能就此提供準確無誤的操作性指引,還需要在實踐中作出判斷。拉起“警戒線”之后,如何保證嚴格執行不被突破,如何持之以恒地對干預司法的行為進行問責追究,才是決定這項制度成敗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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