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包裝”與知情權應兼容
2015-03-12 16:53:04?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分享到:
|
因為便宜,福州市民林先生特意從海峽果品批發市場大老遠帶回來一箱青棗,20斤,單價6元。不料回家提起塑料袋里的青棗一看,箱子底部還墊了兩疊報紙,“足有5斤重。”(3月12日 《東南快報》) 對此,批發市場的商戶介紹,放濕報紙進去,是為了防止水果被壓壞,同時也能起到降溫及保濕作用,在運輸貯藏過程中能保持農產品的鮮度。而且,工商部門也認為,“每箱青棗用于包裝的泡沫箱、報紙、濕紙團約2公斤重,可以起到降溫及保濕作用,上述情況屬于行業慣例。” 但即便如此,對于消費者而言,也有種被欺詐的感覺。5斤的包裝物,足足占據了大約一箱青棗的四分之一。 我國現行的法律,并沒有對貨物包裝的重量、規格、形狀等做出細致規定,這是法律方面的短板。如果包裝箱中摻雜了水泥、石塊等,的確足以認定批發商存在欺詐。但是,如果是一種行業管理,需要在運輸過程中加入紙張保持濕度,的確有點無話可說。 事實上,這既然是運輸、儲藏青棗的一種手段,在包裝箱內放置某些東西,也未嘗不可。然而,一邊是消費者“大呼上當”,一邊是批發商“迫不得已”,似乎讓“過度包裝”陷入了窘境,很難找到合適的方法調解矛盾。其實,就筆者來看,對于售賣水果商戶與消費者來說,不妨在達成購買意向之前,對貨物的包裝規格、類型、標準等做出充分說明。如此做法,可以讓消費者在購買之前,就對產品的整體質量有相對清晰的了解,也便于他們自由選擇,靈活取舍。 肯定的說,通過充分的溝通和信息的公開,既可以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讓他們在內心對產品形成正確的預判。而且,可以避免水果商戶被消費者錯怪,更可以有效規避可能存在的欺詐隱患,可謂一舉雙贏。 |
相關閱讀:
- [ 11-13]“快遞過度包裝”該管管了
- [ 11-13]文化節目要當市場的主人
- [ 07-28]面子工程與官員“包裝”
- [ 04-01]快遞包裝回收誰都不能缺席
- [ 03-31]過度包裝是商德敗壞的標簽
- [ 03-31]“過度包裝”,不妨將實話說在前面
- [ 03-05]“分開銷售”能否根治過度包裝?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關評論
國新辦發函[2001]232號 閩ICP備案號(閩ICP備05022042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編號:35120170001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閩網文〔2019〕3630-217號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