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記者調查發現,此案中,眉山當地6名公安系統高官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并簽字畫押。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12月1日《京華時報》) 面對供述出于主動,未受脅迫、逼供和誘供,個人均愿承擔法律后果的眉山當地公安系統6名高官“集體”承認行賄證言,法院卻不予認定,不知道是出于“謹慎”還是因為王志剛受賄罪定罪證據過于充足,不再需要這6名高官行賄事實的“佐證”? 稍有法律常識的公眾都不禁會產生極大的疑問:6名當地警界高官自己都承認行賄了,而且受賄者已被逮捕定罪,案卷清晰,取證合乎法律程序,鐵板上的肉,法院為何就視而不見? 法院的判決沒有認定這幾項事實,并不代表這幾名公安官員就沒有行賄的事實。 法院應該將案情迅速通報給相關部門進行偵查,至少要有個“不放過一條查案線索,也不放過一個違法者”的態度,雖然受賄者已被定罪,但如果這6名警界高官們主動承認的行賄事實存在的話,那么是否應該對受賄者追刑,行賄者法辦?而不是任由可能存在污點的警界高官依然行走在執法隊伍中。 事就那么個事,但理卻不能不說清。法院雖無偵查權限,但卻有責任和義務將案件中的疑點和線索反饋給相關偵查部門,特別是關系到官員大面積行賄線索,不能因為對方主動承認,或被舉報者已定罪而輕描淡寫、一帶而過,這不僅是法院的失職,更是對法律尊嚴的褻瀆。 法院可以沉默,當地有關部門卻不能消極怠工,不能對此線索視而不見,畢竟6名警界高官自我承認行賄證言已出現在王志剛受賄案卷宗內,不可能是空穴來風,更不可能是檢察部門無中生有,應該迅速采取行動,無論涉及到哪級部門或個人,要一查到底,依法辦事,依法公開,搞清楚6名高官“集體”承認行賄背后究竟藏著什么樣的隱情。 |
相關閱讀:
- [ 10-28]讓貪官“不敢收”還要讓行賄人“不敢送”
- [ 10-10]行賄“無恙”面臨多重拷問
- [ 10-10]查變色貪官也要治“染料”行賄者
- [ 09-15]行賄受賄須齊抓共治
- [ 09-04]約束企業行賄之手,別指望“叛徒”破窗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