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無理由退貨”明確納入上海地方立法。昨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改《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明年3月15日起實施。(11月21日,新聞晨報) 上海市將“7天無理由退貨”明確納入立法,無疑是把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納入了法治化軌道,是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的一個硬杠杠。因為有了它,消費者在退貨時便有了十足的底氣,更有了法律的保障,退貨無需理由。而且商家在退貨時也必須得無條件接受,容不得半點推脫。 不難看出,“7天無理由退貨”納入立法,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確是切實可行的,值得全國各地借鑒和推廣。但“7天無理由退貨”并非沒有條件限制。 一是并非所有的商品都適用7天退貨。比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就不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的法律條款。 二是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經營者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設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技術手段讓消費者知曉,消費者在購買結算前確認的,就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三是必須確保商品的完好無損。消費者有保證產品完好無損的義務,消費者不能因自己使用不當,或者是故意損毀商品后要求商家退貨。為保障商家的權益,被消費者損毀的商品,恐怕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總之,對“7天無理由退貨”納入立法,我們要且行且珍惜。因為在法治化的今天,消費者和商家的權益都需要法律的保護,將“7天無理由退貨”納入法律是依法治商之必須。但同時,我們更要珍惜,商品買賣時,我們必須確保交易的成功率,“7天無理由退貨”的“免死金牌”還是應該少用,最好是不用。畢竟,交易的不成功,不僅會加重消費者的經濟負擔,更會白白浪費掉更多的社會人力、物力和運輸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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