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新鄭市龍湖鎮開餐館的黃先生夫婦有些煩:他們的熱干面館用了從鄭州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被沒收部分食鹽并處罰款200元。10月18日,新鄭市鹽業局通報了該事件的最新進展:新鄭市鹽業局公開向社會道歉,并公布了對參與此事執法人員的處理結果。 (10月19日 《長沙晚報》) 食鹽被帶出了10公里,鹽還是那些鹽,可店主卻因“跨區域用鹽”被罰,這無疑讓人驚詫。而因輿論嘩然,開出罰單的鹽業局又迅疾道歉。從其用語來看,我們又可知:這種道歉不是一種自覺醒悟,而是一種壓力下的倒逼行為。 因為,按照《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若有違反,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依據這一規定,當地鹽業局開出罰單是有法理依據的。所以,對相關人員進行撤職和停職的處罰,乍一看,會感覺有點過。 然而,這個事件透露的是一個執法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問題。當地鹽業局在知道事主搬遷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還開出這樣的罰單,不僅是不近人情,而且也是一種執法權的濫用。因為餐館老板的行為對當地市場并未產生實質性的破壞作用。再者說,在市場經濟語境下,罰款說到底是一種行政調控手段,罰的目的是為了市場經濟更為有序,而不是凸顯出哪個部門的管理權威。 之前,我們國家出臺《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本意是為了民眾的身體健康。因為有些地方缺碘,需要食用碘鹽,而有些地方不缺碘,那么就應選用非碘鹽,而在當時的背景之下實行地方專營顯然是利大于弊的。 但是,在現如今,很多民眾對健康和食品安全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政府也可以很好地利用信息傳播手段發布相關健康信息的條件下,人們對于食鹽,已經完全具備選擇能力。加之,當下社會人員流動頻繁,人體體質又各異,那么就更應該將食用鹽市場化,讓民眾根據需求自行選擇。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應該積極穩妥從廣度和深度上推進市場化改革,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顯然,鹽業市場化改革也應早日提上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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