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在河南新鄭市龍湖鎮開餐館的黃先生夫婦有些煩:15日上午,他們的熱干面館用了從鄭州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部分食鹽并處罰款200元。新鄭市鹽業局18日向當事人道歉并退還罰款,涉事科長停職,稽查隊長撤職。(10月19日《海南特區報》) 同樣幾包加碘的正規鹽,從鄭州市區拿到同屬于鄭州市的新鄭市便從合法變成了違法,兩地距離不過11公里,并以“跨區域用鹽”予以處罰,報道一出輿論嘩然,網友直呼奇葩、荒誕。 其實,“跨區域用鹽”本身與鹽是否合法和正規沒有必然聯系。我國目前實行的鹽業專營制度,專營的本義是將鹽業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固化在封閉的渠道內。專營制度本身具有高度的市場壟斷色彩,如生產的指標化、經營許可制,都是靠行政權力來配置市場資源,并具有價格的壟斷權,從而固化成壟斷的利益格局。 滿足專營制度的條件即是對鹽業生產、運輸、銷售乃至食用的行為進行管控。“跨區域用鹽”便是立法的制度設計。個案所在的《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違反者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這些法規強調“當地”是要求購買食鹽走專營的渠道。然而,“當地”兩字的限定同時也賦予了專營制度區域利益分配的色彩,即對專營市場嚴格按照行政地域作出劃分。食鹽專賣與鹽業執法一體的格局,強化了執法維護壟斷利益的訴求。于是,“當地”的限制事實上就賦予了銷售與購買指定產品的合法性,成為了專營區域割據的利益工具。“跨區域用鹽”表面上看是利用了法規對“當地”表述的含糊,濫用執法權,而深層次卻是區域的利益之爭,是對市場競爭的本能排斥。 “跨區域用鹽”濫執法源于行業壟斷,矯正亂執法行為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結束“跨區域用鹽”的荒誕,根本還在于逐步取消食鹽專營制度,讓食鹽的生產、銷售回歸到市場,由市場來調節,監管者從為利益“看門”的角色退位,管好消費引導、標準制訂和市場秩序,恪守權力邊界。 □ 木須蟲(湖北 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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