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5年元旦開始,廣東職工可以就勞動報酬、保險或者福利等8大項內容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昨日,廣東人大常委會公布了剛修訂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該條例的修訂最大亮點是新增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半數以上職工提請可提出集體協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資增長的協商要求。(9月29日《南方都市報》) 這么多年來,中央一再高調提出,讓改革的紅利惠及億萬民眾,換言之就是要建立職工工資逐年增長機制,如今公務員們的漲薪要求得到了重視與采納,而退休職工則先期嘗到了接連漲薪的甜頭,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至少讓相當一部分低收入群體擺脫了困境。 現在廣東要將工資協商機制寫進相關條例,明確提出只要有半數以上職工提出漲薪要求,即可與企業進行協商,可見工資增長不僅是一種民意,更是一種公民權利的表達,地方人大以立法形式制定這樣的規矩很有現實意義。 不過,對于工資協商中的某些細節,我覺得未必可行,突出表現在滿足一個必要的前提條件——亦即必須有一半以上職工提出漲薪要求。恕我直言,預設這樣的前提實在勉為其難,誰都知道,許多企業特別勞動密集型企業,勞動強度很高,且都是生產連軸轉,幾個班次輪流轉,不要說坐到一起共同商討了,即便見上一面都很難。果真企業工會真正愿意為職工維權,為職工的合法權益說話,即可組織職工們一起開會研究,向老板提出漲薪要求。但是只怕這只是一廂情愿,更是一種奢望,更多時候某些所謂的工會組織只是企業的一個擺設而已,工會負責人不會為難領導,漲不漲工資要看一把手的臉色,否則別想得到領導的賞識與重用。 如此說來,這個所謂的亮點反而是一個難點,將很難做得到的事情寫進條例中,反而增加了操作的難度,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僅就這一點來說,我覺得需要修改與完善,可將工資定期增長機制寫進合同之中,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這才是真正的尊重群眾、依靠群眾。再說了,每個人都有要求漲工資的權利,何苦要半數以上才可以協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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