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日前通過,《意見》實際取消了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提法,把原來合理的、必要的履職保障和合理支出確定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 《意見》取消職務消費,將必要的履職保障和合理支出確定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但如果不出臺相關細則予以嚴格約束,恐怕是換湯不換藥。 現在部分國企的業務招待費也是一個筐,對此,有關部門不能不防。對國企的業務招待費用,必須像對三公經費那樣進行約束。首先明確哪些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用,不是什么都可以列入。二是有數字約束,雖然按法律規定,招待費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但這個數字過于籠統;而且對有的企業來說,這個數字不小,如對有的銷售收入上萬億元的國企,5‰的業務招待費就是幾十億元、上百億元。三是業務招待費用應像三公經費一樣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福建日報) ——江蘇·肖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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