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梁子湖區物價局自1989年成立至今,職工工資及辦公經費多靠自籌,其中以罰沒收入為主。今年以來,該單位罰沒收入銳減,在崗不在編人員已連續5個月未發放工資。目前,梁子湖區政府已介入解決該單位面臨的窘境。(8月22日《楚天時報》) 按照報道,連續5月未發放工資者屬在崗不在編人員。也就是我們所稱的“臨時工”或者“合同工”。而這些員工一直都是“以罰養人”。5月工資未發折射出的不光是梁子湖區物價局的弊病,也顯現出一些執法部門如今仍是漏洞百出,其做法真心叫人沒底。這倒不是懷疑我國執法部門的能力欠缺或是其它什么,而是揪心于在如此荒誕且長期難以根治的“以費養人”體制下,我們做的工作是否真刀真槍、依法治理呢? 眾所周知,我國行政機關臨時工群體眾多,大多數分布于公安、城管等政府部門,名曰協管員、輔警、聯防隊員等。而這還不包括城管、交管、工商系統這些“臨時工用人大戶”。而這所謂的“臨時工用人大戶”到底是如何出現的?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這支龐大的臨時隊伍居然是建立在有些單位編制尚未滿員的基礎上。 不可否認,滿編超編確實是不爭的事實,我國人口眾多,公考大軍的逐年提升讓編制也如土地一般“寸土寸金”。或許正因如此,由于單位的工作繁重而人員不足,臨時工大軍也在逐年遞增。但是,臨時工也是帶表單位的職務行為,政府部門理應為“臨時工”盡可能的實現“同工同酬”。如若不行,還請不要聘用,頻繁的使用“廉價勞動力”和某些資本家的行為有何不同呢?像梁子湖區物價局聘用的工作人員,卻無相應財力支付這部分人力成本。只能用“安排任務”來拼湊薪資,且先不說執法人員資格問題,這樣的“以罰養人”,個人收入和罰沒款直接掛鉤,臨時工及其所在單位成為利益主體之一,還何談處事公平公正?這必然催生“執法經濟”,使公民的合法權益侵害受到。 治理臨時工的諸多弊病,首先要在用人制度“雙軌”方面下功夫,可能的情況下取消“雙軌”。據筆者了解,由于在編人員與臨時工權益存在巨大落差,在編人員極具優越性,容易導致拿錢不干活甚至“吃空餉”情況,而“臨時工”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而努力,辛苦做事的人拿錢少,不做事的人卻白拿錢,于這些在編人員而言,是對國家財產的極大浪費,也是導致“政府勞動力”嚴重不足的直接原因。 其次,公務員或事業單位“逢進必考”,設立諸多頗為嚴格的門檻和層層考核。但選拔優秀人才還需對考生職業操守方面的考察與培養,并且優化現有編制并進行動態管理,建立起崗位能上能下、單位能進能出的人事制度,對于在編員工不作為,堅決予以裁汰。 最后,對于“臨時工”定義的轉變,則還在于需要政府盡快轉變職能,優化編制,通過培育、發展社會勞動關系體制,來改變原有的“臨時工大軍”和“以罰養人”的尷尬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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