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城管副中隊長侯飛甫因拒付停車費撞死老人,其單位稱,他既不是該局公職人員,也非臨聘人員,而是“志愿者”。公眾對此一片質疑,輿論紛紛聲討某些單位這種黑了“臨時工”,又黑“志愿者”的現象。 其實,某些單位的這種做法,其實并沒有必要,反而表現出推卸責任的意圖和對公眾智商的侮辱,對政府部門的形象有很惡劣的影響。2010年11月15日,上海一高樓發生大火,造成58人死亡。最初,相關部門將責任推到了8名無證操作的“臨時工”身上。然而,火災發生11天后,靜安區建設總公司總經理董放,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總經理黃佩信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時任靜安區區長的張仁良也因此事故被撤職。可見,應該負法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都難逃法網。企圖用撇清關系逃避責任的行為,是愚蠢的。 此次城管撞死老人事件,主要還是侯飛甫的個人行為,其單位的責任在于平時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不夠。目前社會上對城管有一種較為普遍的負面情緒,侯飛甫的行為會給當地城管部門帶來很大的輿論壓力,這很可能是當地城管急于撇清關系的原因。而且,他們已經吸取了用“臨時工”說事不被認可的教訓,改用了“志愿者”,但這“小聰明”卻引出了更大的輿論風波。做法再“高明”也難敵群眾雪亮的眼睛,反而顯示出態度有問題。如果巴中城管部門拿出坦誠的態度,承認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存在問題,向死者家屬道歉,并積極彌補,應該不至于成為輿論攻伐的目標。 這樣的單位采用錯誤的方式處理問題,反映出了更深層的隱患,就是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職務身份的認識有問題,因而在對“與公眾的關系”和“與老百姓的關系”的認識上有偏頗。而時常有單位在出了事故后,企圖用“臨時工”或“志愿者”推卸責任,正反映出這樣錯誤理解職務身份問題的嚴峻。無論是在編的公職人員、合同工,還是“臨時工”、“志愿者”,只要接受單位的管理,其主管領導就有責任指導其按規定工作,并在思想上和生活上給與足夠的關心和教育,這也是應有的領導方式。只要不是不可抗力導致的意外,就存在人的責任,一線工作人員有責任,其領導也有相應的責任。有責任,拿出積極承擔的態度才是正確的,請別再耍小伎倆,別再總讓“臨時工”、“志愿者”躺著中槍了! 新華網評論員 戚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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