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以來,南京連續發生二十多起“城管執法被打”事件,其中幾起險些釀成十分嚴重的沖突。該市城管系統一名負責人認為,政府過度使用城管的行政執法權力,城管用最低的執行成本和最簡單的方式,干著職能部門和執法部門不愿干的臟活累活,成為各個部門的“替罪羊”,這是城管令市民最抵觸、最反感的原因所在。(相關報道見5月9日《北京青年報》) 以往城管打人常成為新聞,城管打人致死之事也偶有發生,在不少人的印象中,“城管”一詞總是與“打人”聯系在一起。每一起城管打人事件發生后,輿論都要借此探究城管問題的緣由,反思城管體制的弊端,有人進而呼吁,應像廢除收容遣送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那樣,盡早廢除城管制度。現在,城管打人事件仍時有所聞,“城管被打”之事卻似乎日見其多,如南京一個多月時間發生二十多起“城管被打”事件,足以引起高度的警醒。如果說,“城管打人”是反思城管問題的一個很自然的角度,那么,也應當從“城管被打”的角度對城管問題進行深入反思。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2002年8月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集中到城管部門,由城管部門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這就是城管制度和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城市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發展中國家的城市如此,發達國家的城市也是如此,關鍵是對這項權力如何監督約束、如何管好用好。 城管執法屢屢惹出事端,并引起執法相對人的強力反彈,以至于“城管被打”新聞大有取代“城管打人”新聞頭條位置之勢,表明城管制度雖然有法可依,但在實踐中積累了越來越突出的矛盾,已經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一方面,法定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賦予城管部門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助長了城管人員擅權濫權的沖動,形成“權力越大、壓力越大、擅權濫權沖動越大、與管理對象的矛盾越大”的惡性循環;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不斷給城管部門增加任務和壓力,將城管部門推向問題最復雜、矛盾最集中的基層第一線,令城管部門高度緊張焦慮、不堪重負,客觀上使得城管與執法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更加難以調和。 對癥下藥,應當借鑒發達國家城市管理的先進經驗,適度縮減城管部門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將一些領域的執法權交還給相關職能部門行使,以此減輕城管部門的壓力,減少城管執法的阻力,為城管制度注入新的活力。近年來,一些地方縮減城管部門執法權限,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城市建筑施工管理等行政處罰權交還給法定部門行使,取得了積極效果。這些做法體現了簡政放權的要求,順應了讓權力回歸市場和社會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將城管執法導入適量適度、文明規范的軌道,以緩解并改善與執法相對人的關系,為城市管理開拓新的空間。 周之地(北京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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