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近日發布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要“健全城鎮住房制度”,建立以土地為基礎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現全國住房信息聯網,推進部門信息共享。規劃為進展遲緩的個人住房信息聯網工作提出了明確時間表。 個人住房信息聯網工作的目的并不在于監督行政權力,而是出于政府管理社會、調控房地產市場、建設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需要。在房地產市場混亂的情況下,建立個人住房信息聯網制度,將對遏制異地炒房、推進房產稅費改革、公正有序地建設保障性住房、穩定房價防止市場泡沫等起到明顯效果,意義不可謂不重大。據多位專家表示,如何理清頭緒打破地方政府阻礙,才是“破題”的關鍵所在。 后者為何會阻礙這一政策的實施?結合前段時間不斷曝出的“房多多”現象,其實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房多多”們并非正常的市場投資行為,而是原有權力運行和房地產市場管理失序造成的社會不公現象,政府為此付出了信用成本,民眾為此付出了經濟成本,社會為此付出了秩序成本,但要掃清這一障礙卻決非易事。 首先,房地產市場規范了,投機性需求將大為減少,房價上升空間受到壓制,原有市場泡沫的釋放甚至會導致房價短期明顯下降,作為房地產市場的主要受益者,這自然是動了地方政府的“奶酪”;其次,信息聯網對官員來說可能意味著某種變相的財產公開,若官員擁有多套住房的現象較為普遍,那信息聯網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從這個角度看,即使住房信息聯網制度本身并無意于反腐,但它仍體現了對政府權力規范運行的要求,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作用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凈化權力腐敗滋生的土壤。 現代社會治理對信息的公開、透明和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一要求,在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對政府權力進行限制的要求。這就需要破除既得利益集團的障礙,因此,個人住房信息聯網工作的進程正是體現了現代政治治理與既有利益障礙的博弈,其進展緩慢是意料之中的事。筆者認為,不必將個人住房信息聯網當成具體的反腐措施,但應該認識到其更深層的反腐意義。 當然,除了反腐意義,我們還應關注住房信息聯網可能帶來的負面作用,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保證公眾的個人信息安全。信息聯網決不等于公眾可以任意查詢他人的房產信息,這需要完善這一制度的系統安全和保密措施。 劉國強(四川外語學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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