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表態,今年將出臺《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平臺,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這使不動產統一登記成為最近受關注的熱點問題,但公眾在理解上,偏向房地產市場調控和反腐意義,筆者認為,這是對這一制度的庸俗化解讀,理解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需要樹立權利和規則意識。 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確認不動產的產權歸屬,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之一,對建設現代市場體系、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等意義重大,這才是其根本目的所在。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就已經明確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但六年來,這項工作進展甚微,我國目前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帶有濃重的行政管理色彩,在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并不是真正民法物權意義上的登記制度。因此,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首要目的,是為了落實物權法,以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 而推行不動產登記,首先需要的也是在制度規則方面的突破。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求實現統一登記機構、統一登記依據、統一登記簿證、統一登記信息平臺等,但當前登記的機構沒有統一,登記依據的法律法規也沒有統一,多頭行政、依據繁雜以及登記機構重疊交叉等成為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的難以突破的困境。因此,將不動產登記統一到一個部門,將是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大突破。 作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具有明顯的私法效果和私法意義的,因此,它在實行過程中,什么信息應該公開,應該向什么人公開,都必須從切實維護私產權利人和交易人的權益出發,避免登記機關憑借其手中的行政權力侵害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事件發生。在建立起成熟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國家,即使是國家公職人員擁有的不動產,除了產權所有者和要進行產權交易的利害關系人,也不能隨意運用不動產信息系統查詢某人名下的不動產情況。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明確表態,不動產登記是為了保障不動產財產權與市場安全、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而不是“公民財產大起底”。將不動產登記與官員財產公示混為一談,是權利意識淡漠的表現。 而從權利和義務對等角度看,登記機關負有管理責任,征收登記手續費,也需要同時承擔相應風險。尤其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和經濟環境下,一些登記人可能利用虛假證件,提供虛假信息,可能使交易當事人蒙受損失,這對登記機關提供了更高的審查要求。而一旦因為登記錯誤導致公民權益受損,登記機關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不動產登記制度在本質上是公民的財產權利和現代經濟制度下的政府職責、管理規則的關系問題。學會從權利和規則意識來理解當下的制度變革,才可能為變革創造更好的社會條件。 劉國強(四川外國語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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