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因高曉松案對司法嚴懲醉駕抱以更高期待,最高法發出“不入罪”“取保候審”等輕刑化指令,不免再度激發出民眾心中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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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拳整頓醉駕的輿論浪潮中,幾則新聞倍加惹人關注:“醉駕入刑”以來廣受矚目的兩個案件——“長安街英菲尼迪車禍案”和“音樂人高曉松醉酒駕車案”同天公審,高曉松當庭被判拘役6個月;最高法發布醉駕入刑的最新指導意見,要求醉駕情節輕微不入罪,被刑拘者可視案情取保候審,北京、東莞多家法院已收到通知。
這是巧還是不巧?或許暗示了司法在懲治醉駕犯罪上的困頓。一方面,高曉松成為目前為止因醉駕被判刑最重的人,這也是刑法中“危險駕駛罪”所能適用的最重刑罰。司法機關頂格用刑,似乎有意在一定程度上震懾習慣酒駕者,同時也緩解輿論對選擇性司法或執法不公的猜忌。但另一方面,民眾因高曉松案而對司法嚴懲醉駕抱以更高期待,最高法發出“不入罪”“取保候審”等輕刑化指令,不免再度激發出民眾心中的隱憂。如此司法指示,豈不有損高曉松案確立起來的司法權威嗎?
單從法律理性分析,上述兩方面的司法活動都合乎邏輯。司法機關之所以嚴懲高曉松,不僅僅是輿論緊盯不放,主要還是因為醉駕導致了較嚴重的后果;最高法之所以發出指導性意見,也是為了把握醉駕的入罪標準,防止打擊失偏。畢竟每個案件都要考慮具體情節、危害大小,依法適用取保候審,本無不當。
但是,從“醉駕未必入刑”到“視情節取保候審”,輿論依然表現出了極度的擔憂,甚至有人認為最高法的表態讓治理酒駕前功盡棄。縱觀近期人們對司法懲治醉駕犯罪的爭論,無外乎當初立法時的那些老問題,最終確定的刑法修正案(八)一味遵循了民意的訴求,對危險駕駛罪并未規定其他附加條件。
不難看出,立法機關很大程度上回應了民意的期待,但是留給司法機關的卻是一個不好收拾的攤子。如何避免打擊面過大,如何恰切地區分情節進行司法懲治,這些難題因為立法的模糊而加諸給司法機關,由此造成司法審判的困頓。
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尋求統一化解釋的路徑,顯然背負著更大的責難風險。例如有人呼吁司法機關出臺司法解釋,有人則認為這涉及對立法本意的理解,不宜再由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來平息爭議,而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這種誰有權解釋“醉駕入刑”的爭論,也凸顯司法在化解立法困頓上的無奈。
無論司法實踐中對于醉駕的嚴厲懲治,還是解釋文本上尋求寬嚴相濟的出路,司法機關本身的努力很難在民意與司法理性之間作出妥當的均衡。這樣的司法之憂誰來化解?可能最終還得回到立法的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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