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社會反響強烈的部分學術期刊“靠收取版面費牟利”以及“論文買賣產業化”等問題,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相關負責人最近表示,將對大量刊載學術論文的期刊進行監測評估,對不注重學術質量,刊載拼湊、剽竊學術文章的學術期刊予以嚴肅處理,結合報刊出版質量評估體系,對學術質量差、經營水平低、靠收取版面費生存的期刊予以停辦。
主管部門出重拳,對學術期刊的“論文交易”和學術腐敗嚴加治理,在當下是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的。從長遠看,學術期刊的生存,應當通過其刊載論文的學術價值獲得生存空間——或得到社會資金的支持,或獲得市場的認可。如果沒有學術價值,沒有人投稿,也無人訂閱,刊物則難以為繼,破產關門。中國的許多學術期刊遵循的卻不是這一邏輯,縱然期刊的學術價值為零,但也有生存的空間,只要提供版面,“經營得當”,就可獲得不菲的收益。
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當然有監管不力的因素,但最關鍵的,在于學術管理的缺位,以及普遍推行對學術的行政評價。包括學術期刊管理,也是如此。近年來對于教育界、學術界特別關注發表論文的數量、發表期刊的檔次,社會輿論詬病很多,而這背后,行政力量參與評定期刊的質量,對“論文情結”、“期刊情結”有很大的推動作用。其中,對于期刊,行政機構組織的評獎,就有高知名度、高學術水平期刊(雙高期刊)、國家期刊獎、國家期刊提名獎期刊(雙獎期刊)、百種重點社科期刊、百種重點科技期刊(雙百期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好的期刊(雙效期刊)等等。這無疑給了一些機構評價職工論文水平的一個標尺。
在行政機構的嚴格監管之下,那些超大容量的增刊,將會得到治理,但學術期刊發表論文的交易,增刊只是一種表現形式,更多的交易則是融入在常規刊中,畢竟你不能要求一本期刊的論文篇篇都是高質量。如果學術評價還是采取“發表論文數量+期刊檔次”的簡單評價體系,不關注論文本身的學術價值和學術貢獻,論文交易、發表論文的潛規則就將長期存在。
對期刊學術質量的監管,主要應當交給專業評價和社會評價;對剽竊學術文章的鑒定,也當由學術機構進行,被抄襲者,可據學術機構的認定,對抄襲者、期刊提出侵權的民事訴訟。根據《出版管理條例》,明知或者應知出版物含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而予以刊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相應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依照這一條例,學術期刊的學術質量,不在行政監管處理之列,而刊發抄襲文章,屬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但期刊是否明知,還有待調查。
總之,規范管理學術期刊,得遵循學術管理的規則,建立學術共同體評價機制。只有行政在依法監管的同時,把學術評價權交給學術共同體,才能減少“論文交易”,也才能給期刊發展以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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