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監察部的消息,今年對“小金庫”的專項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截至12月10日,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共清理出“小金庫”25738個,涉及金額127億余元;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自查自糾階段的工作基本結束,自查發現“小金庫”19855個,涉及金額88億余元。
“小金庫”是約定俗成的說法,但已為相關規定直接使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的文件中就有規定,小金庫是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國家對此一直三令五申、但仍然難以遏阻。監察部的消息是成績,也仍然說明了問題。
國家規定給小金庫下的定義,使用的是“本單位”這個概念。“單位”,我們的一般理解是工薪階層上班的地方,具體來說,又分機關、團體、企業等各類非自然人的實體或部門。這就是說,一個自由職業者不會被小金庫治理關注到,三五個人的作坊、餐館,哪怕老板從經營收入里私設賬戶,也不適于“小金庫”治理,“單位”這一稱謂,首先劃定了“小金庫”治理的范圍。
此次治理從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逐步延伸到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就查出的問題看,延伸是必要的。然而逐步延伸是一種被選擇的狀態,哪些領域要查,哪些領域不查,哪些領域排在前面,哪些領域排在后面,在治理主體那里,會被考慮。社會團體是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很多都具有準官方性質,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與政府意志和利益有直接聯系,也具有官方的一些特征,這種延伸傳遞的信號是,小金庫治理在方向上更趨明確,不只權力本身,權力的延伸地帶,也并不能把被排除在小金庫治理之外。
小金庫問題一向被看作是一個財經問題,侵占、截留、私存私放被認為是違反財經法規和紀律的行為。我以為,這種認識需要重新審視。對于權力部門而言,財經是小金庫問題的發生方式,但小金庫的根本還不在財經。我們講國家收入,其實來自人民交出自己的權力,組成政府,政府因此擁有稅收、國有資產收益、國債收入和收費收入等合法性收入來源。這就是說,財經問題本質上是權力問題,是權力突破邊界,不同程度蠶食自身的正當性、合法性的表現。
在小金庫治理范圍內,民營企業可能少被提及,然而,現在的很多民營企業已無可置疑地成長為一種單位類型。未列入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現象肯定會有,會給企業管理帶來混亂,這既不利于企業自身發展,也不利于中國市場經濟的健康,這也需重視。
但民營企業的小金庫仍區別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小金庫。一個是市場問題,一個是權力問題,在認識方向和具體治理上都有很大不同。某種程度上,權力問題比市場問題更值得警惕。
此次治理,行政處罰842人,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有1827人,這說明小金庫仍主要適于內部處理規則,內部處理有其功用,也不可忽視,但仍可被視為一種有限度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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