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東省紀委通報了十起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違規私設“小金庫”的典型案件。據悉,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在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階段均沒有發現“小金庫”的63個“自查自糾零申報”和“重點檢查零問題”的“雙零”地區和單位,全部發現存在“小金庫”問題,經督導核查共發現“小金庫”96個,涉及金額3200多萬元。
“小金庫”的問題是普遍存在的。要問“小金庫”的經費是從哪來的,沒有人會說是他們打工掙來的吧?恐怕還是搜刮民脂民膏的多吧!根據《中央紀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關于印發〈“小金庫”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規定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其包括: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等。
可見,認定是否屬于“小金庫”,關鍵是看資金或資產是否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沒有列入規定的單位賬簿,不論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資金使用是否合規,一律認定為“小金庫”。“小金庫”的來源盡管名目繁多,但是其實質都是機關單位采取欺騙手段使國家資產逃避財務監督的控制,轉變為機關單位非法使用的行為,與貪污和私分國有資產等腐敗犯罪采取欺騙手段侵占國家財產的性質沒有兩樣。
“小金庫”由于脫離監督,遠離預算。在一些領導干部眼里,“小金庫”就像是唐僧肉,一旦擁有就可以天天吃香喝辣,就可以隨心所欲。其實,這是個害人不淺的東西。看看最近廣東省因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受到處罰的數據就讓人觸目驚心,其中行政處罰53人,組織處理38人,黨紀政紀處分96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26人。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這次廣東省在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階段均沒有發現“小金庫”的63個“自查自糾零申報”和“重點檢查零問題”的“雙零”地區和單位,全部發現存在問題。這說明,所謂“自查小金庫”的提出,本身就是自欺欺人。要知道,對于一些利欲熏心的貪腐官員來說,自查和道德已經沒有任何約束可言,就是查出問題來,他們也有可能采取措施掩蓋得更深,讓外界查不出來。看來,我們更應該從機制體制上去找一下產生的原因,把這些自查沒有查出小金庫,而在檢查時查出小金庫的單位領導就地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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