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通報了2009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李玉賦介紹,自去年4月全國部署“小金庫”治理工作以來,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工作取得階段性明顯成效。截至去年11月底,全國通過自查和重點檢查,共發現“小金庫”22884個,涉及金額101.58億,給予298人黨紀政紀處分。
僅僅半年多的專項治理行動,就發現“小金庫”2萬余個,追繳違紀金額上百億,這樣的“戰果”確實是輝煌的。不過,只有298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不見有人領受刑罰的“數據”卻讓公眾感到比例明顯失調。有識之士擔憂,如果在“后處理”上繼續“溫柔”,刑法仍然“缺位”,那么日益猖獗的“小金庫”就很難在短時間內壽終正寢,被腐蝕的權力將會越來越多,卷進這個腐敗黑洞的人也會越來越多。
眾所周知,大凡一種腐敗現象需要“專項治理”,說明其“嚴重性”已不是一般的程度了。“小金庫”亦是如此。這些年來,從中央到地方,發了不少文件、出臺了不少禁令,但由于腐敗土壤還沒有徹底鏟除,加上法規制度滯后,管理存在漏洞、監督沒有落到實處,這種在多數時候披著“集體”馬甲謀取個人私利的“小金庫”卻無孔不入、有增無減,不僅行政執法單位有,就是一般行政、事業單位也有,造成大量資金離開監控“體外循環”。
據報道,目前“小金庫”的表現形式大致有五,即虛列騙取、倒賬串出、出售出租、存款利差和收繳截留。資金走向也大同小異,主要用于正常開支上不被允許或受到限制的科目,如解決單位員工福利,官員請客送禮、行賄等。而最為相似的是,“小金庫”的鑰匙多由單位的“一把手”直接掌控,一些貪欲旺盛者將此當作自家的保險箱和私房錢,想拿多少就拿多少,想什么時候拿就什么時候拿,成為職務犯罪的重要誘因之一。
一直以來,人們對貪官,對腐敗,可說是深惡痛絕,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不過,在面對“小金庫”之類的“集體腐敗”上,一些人卻“義憤填膺”不起來,甚至還暗表同情,原因是他們也不時在其中分得了一杯“腐敗羹”。而從過往的司法實踐來看,很多時候,法不責眾亦成了搞“小金庫”者的護身符,成了集體腐敗的救命稻草。即便是對當事人處理,大多以罰款為主,“嚴肅”不足,“溫柔”有余,違法違紀成本微不足道。
由是觀之,在依靠個人覺悟、黨紀和行政規章懲治“小金庫”收效甚微的現實困局下,我們的刑律應與時俱進,及時走上反腐前臺,讓“樂此不疲”者保持足夠的震懾和敬畏。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時,中紀委原副書記劉錫榮就曾建議將私立“小金庫”納入刑法打擊范圍。不難想象,如果查實一個“小金庫”,就讓那些利益均沾者把“吃”進去的全“吐”出來,讓相關責任人不單單是掉“烏紗”,還要蹲大牢,誰還敢對“小金庫”青睞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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