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廣播網12月14日報道,新疆吐魯番地區托克遜縣庫米什鎮佳爾思綠色建材化工廠10多名工人(其中8人為智障人士)遭遇“包身工”式非人待遇,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
據悉,這家建材化工廠之所以敢于明目張膽使用智障人士作為“包身工”,是因為他們認為持有與四川省渠縣乞丐收養所簽訂的用工協議,他們是所謂的“合法”用工。很明顯,這起嚴重侵犯人權的事件是“一個碗碰不響”,它涉及到這家建材化工廠與四川省渠縣乞丐收養所負責人曾令全,是雙方的違法行徑才釀成了這起駭人聽聞的事件。
然而,我們驚詫地發現,我們能夠追究托克遜縣這家建材化工廠負責人非法拘禁、強迫職工勞動、故意傷害等罪名,卻無法追究曾令全的刑事責任。因為,從現行的刑法來看,只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卻沒有規定“拐賣人口罪”。而這家化工廠使用的工人包括智障人士都是成年人,無法以“拐賣婦女、兒童罪”來治曾令全的罪。這就意味著,我們只能利用刑法來打擊建材化工廠這個“流”,卻無法打擊曾令全這個“源”。
“拐賣人口罪”并非一直就沒有,在1979年《刑法》中,就專門規定了這一罪名,但到了1997年修正《刑法》時,將“拐賣人口罪”修改成了“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的主要理由是在現實中,拐賣婦女、兒童這兩類人比較常見,也很有市場,而且婦女、兒童是弱勢群體,拐賣婦女、兒童的危害性特別大,需要刑法強有力地保護,而拐賣成年男性或雙性人的較少見,不需要用刑罰來處置。
這一修改固然有利于集中力量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但其缺陷很快就在2007年山西黑磚窯案事件中顯現出來。該案的主犯衡庭漢主要是誘騙、綁架、運送、拐賣已滿14周歲的成年男子到山西黑磚窯做苦力,卻無法以“拐賣人口罪”治罪。雖然最終用非法拘禁、強迫職工勞動、故意傷害等罪名對他們處以了重刑,但他們拐賣人口的行為卻始終沒有得到法律的追究。
筆者以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權的保護不能因為性別、年齡等差別而區別保護。雖然現實中,確實是拐賣婦女、兒童的事件更為常見和嚴重,但拐賣成年男子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何況,從新疆這個事件來看,還暴露出拐賣殘疾或智障成年男子的問題,這類殘疾或者智障人士與婦女、兒童等特殊群體一樣,同樣是弱勢群體,同樣迫切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也許,正是因為缺失“拐賣人口罪”,才使得曾令全等在“山西黑磚窯”事件后,仍敢于如此肆無忌憚地販賣智障人士。
何況,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經表決決定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在這份《補充議定書》中,明確規定“‘人口販運’系指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其“人口販運”的對象并未局限于婦女和兒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因此,我們更應當根據《議定書》的精神,修改《刑法》,恢復“拐賣人口罪”。(楊濤,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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