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披露,《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報道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涉嫌的罪名是損害公司商業信譽。因為被通緝,仇子明的生活被打亂,工作陷入停頓。7月28日,《經濟觀察報》發表聲明,對記者因正常新聞報道而遭到網上通緝“深感震驚”,并呼吁公安機關“審慎合法行使公權力”。
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的構成要件,是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而對嫌疑人進行通緝的前提,是該嫌疑人應當被逮捕而在逃。這就意味著,遂昌縣公安局對記者仇子明實施網上通緝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仇子明的報道確實是捏造事實,二是仇子明依法應該被逮捕。雖然遂昌縣公安局對外界表示,辦理該案件符合法律程序,但從現有的材料看,遂昌縣公安局并沒有直接向經濟觀察報社和記者本人了解事實經過,也就是說,記者通過采訪調查所獲得的材料,并沒有成為公安機關判定犯罪事實能否成立的證據。在公安機關前期偵查并不充分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是很難決定對仇子明采取逮捕措施的,其邏輯結論是,對他采取網上通緝的做法同樣也站不住腳。
仇子明的遭遇,讓人很容易聯想起另一起著名的網上通緝事件。2009年10月,多家媒體報道央視前主持人方宏進被河北警方拘留,罪名是涉嫌合同詐騙。后來人們了解到,方宏進也是被河北隆堯縣公安機關網上通緝,進而在異地被強制的。這起官司雖然至今沒有塵埃落定,但基本事實經過媒體的深究已然逐漸清晰,即方宏進所謂詐騙只是一起普通的經濟糾紛,隆堯縣公安機關之所以“慨然出手”,并不是因為方宏進依法應當被抓,而只是由于糾紛另一方是當地的龍頭企業而已。
犯罪事實并不確鑿,網上通緝卻已經啟動,這讓人多少有點恐懼之感。通緝雖然不屬于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措施,但它帶有明顯的強制性質,網上通緝同樣如此。無辜者一旦被通緝或網上追逃,其公民權利就受到諸多限制,不僅原有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亂,更可能隨時身陷囹圄。被通緝的人即使尚未落網,他也已經被恐慌所籠罩。因此,從罪刑法定和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公安機關對公民采取網上通緝的措施,不能不再三慎重。
- 2010-07-08公車堂而皇之地違規與公民弱弱地監督
- 2010-06-12“特邀監督”,一場“歡迎監督”的政治秀
- 2010-06-07人大代表履行監督官員才不敢懈怠
- 2010-05-16如此“監督觀”才是對官員的真信任真愛護
- 2010-05-14地方政府愛舉債,人大監督缺心眼
- 2010-05-11想監督書記用不著書記點頭
- 2010-05-11“網民”真能監督“縣委書記”嗎?
- 2010-05-11最想監督縣委書記的理想與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