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人康志軍拎著匕首和仿真槍沖進市社會保險局,殺傷一名王姓工作人員,致其身負5處刀傷和兩處槍傷。(《云南信息報》7月27日)
譴責罪行之外,仔細梳理相關報道,卻赫然能發現悲劇最終發生的必然性。
康志軍曾經工作于云南英茂煙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且工作時間至少在3年以上。離開公司后,他發現該公司并未為其辦理3年的養老保險。依據相關規定,顯然不應該出現此種情況。此后的兩年間,康志軍“多次到昆明市社會保險局找到王某某以‘公司不為員工買保險,社??梢圆扇∫恍┐胧癁橛?,反映并要求解決問題”,未果;到市勞動仲裁中心、西山區法院、昆明市中院上訴,都敗訴。原因何在呢?
于法律角度來評判此事,要么是康志軍直接與英茂公司發生勞務關系,要么是通過勞務公司間接與之發生勞務關系,總之,康志軍曾經與前者或者后者達成過協議,同意放棄自己的養老保險權利亦然。因為此種協議本身違法,違法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康志軍只是執著于自己的養老保險,而并非偏執到一定要求英茂公司承擔為自己辦理社會化養老保險的責任不可,此件事是不難處理的。
然而,結果卻是康志軍幾乎走遍了所有的合法維權渠道,只“收獲”了解決問題未果以及敗訴。
以之為典型案例,我們最迫切需要知道的,是這樣簡單的一起勞務糾紛為什么就解決不了的細節,是康志軍為什么會敗訴的細節,是康志軍曾經遭遇到了什么,他怎樣希望過,怎樣爭取過,又怎樣徹底失敗了。
一種可能,自然是條文不夠健全、完善;另一種可能,是條文本身已相對清晰健全,只不過康志軍于具體環節上,其合法權利竟然被制度性剝奪了。又或者,并極可能是兩者兼而有之。而凡此種種,又必然為極其復雜之社會現實的一個組成部分。
社會運行狀態的可怕與否,不在于積弊,不在于各種利益沖突的盤根錯節,而在于通過諸如康志軍等人的個人爭取,通過其他社會群體、個人的積極參與,任何一種弊端是否都可以被放到臺面上來研究、討論,任何一種特殊利益是否都不會被蠻橫、僵硬地堅持,任何一個群體、個人正當的權利是否都不會被放棄,即社會是否一直能給人希望。如果一直有希望之花綻開在心里,他將深信烏云終將散去,不公平必然是暫時的,他是必然能找到講理的地方的。
但康志軍幾乎走遍了所有的合法維權渠道,不過是要求一份在工作時間段內的養老保險待遇而已,結果,卻硬是不能解決問題,卻硬是敗了訴。那希望的花朵,恐怕也不可避免地冰凍了、關閉了。當一個人對自己、對整個社會都失去了希望,他的行為,便難以預期,不受約束。兇案的發生,于他,于傷者,皆為悲劇,而痛定思痛,甚至只是傷者此前的工作態度稍微好一些,是否就能夠避免悲劇的發生呢?
湖北荊州 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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