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國家安監總局召開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議,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在會議中透露,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新標準實行后,在生產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最高能獲得60萬元補償金,提高近兩倍。(7月21日《京華時報》)
盡管現在的賠償已經達到了“60萬”的“天價”,但不少網友仍然認為不高,我記得時任安監局的李毅中局長在一次礦難事故處理中就指出應該讓礦主賠償100萬。100萬以后是不是還有更高的價格呢?這樣一個社會預期顯然是無止境的賠償,體現的是社會對生命價值的正視,然而不斷飆高的賠償標準,不論如何也難以契合社會預期。20萬工亡賠償的時候,社會預期是高于此標準,到了明年60萬工傷死亡賠償金,社會預期我想還是不會滿足的。
60萬賠償金也不嫌多,我認為這是公眾對生命的價值并非以貨幣等價計算,而是出于一種人道主義的社會預期。一個人的生命其實遠不止60萬。對死亡礦工賠償的基礎是礦工的生命價值,然而人的生命是無價的,無法用一定的貨幣量來衡量,實際上,能被衡量和賠償的只能是人生命的經濟價值。如若僅從人的生命價值來考量,不用說60萬,就是1000萬也不高,因為它是無價的。但從人生命的經濟價值、從保障工亡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能夠繼續維持亡者生前的生活水平來看,60萬對于當下的國情而言,基本是這個標準了。
值得一提的是,60萬工亡賠償金規定的主要是煤炭行業賠償辦法,這跟屬于高風險行業的建筑業、非煤礦產業相比,會是一個什么結果呢?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是60萬,其它行業到底是個大于60萬、小于60萬還是等于60萬的數字,我覺得等有了準確答案,再駁斥這60萬工亡賠償金,才會更理性些,社會預期不至于“一再拉高”。
其實,過高的賠償不僅導致礦主對礦工生命的漠視,也導致礦工自身對生命的漠視。簡單得用“60萬”巨額賠償“擺平”事故的辦法使礦主越來越不重視礦工的生命。而通過一點“小錢”可以解決偶然發生的礦難,礦主寧可賠償60萬元也不愿意多投入安全生產。如此一來,賠償金的社會預期越高,反而越對礦工生命不利。
因此,既然要重視生命生存價值,我認為就不要對60萬工亡賠償金生發過高的社會預期,畢竟沒有一個賠償標準能夠完全吻合那么多人的意愿。60萬工亡賠償金,有人說還不高,這種“無限”的社會預期,對于“有限”的生命價值來說,是毫無裨益的。
- 2010-07-01期待懲罰性賠償成為遏制侵權的利器
- 2010-06-04冤獄知錯不糾 拖累國家賠償
- 2010-05-19趙作海該拿多少賠償金?
- 2010-05-14趙作海應得賠償不該由“上級安排”
- 2010-04-02賠償協議換不來生命尊嚴
- 2010-03-04“丟公車門”不僅是賠償的問題
- 2009-12-30每一宗賠償個案都在催促修法
- 2009-12-28精神賠償入法需細化制度跟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