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火拼”的困惑,中國教育如何求解
我國教育近期來最讓人感慨的莫過于那些老師和學生(或家長)的“火拼”事件:廣東佛山某職業技術學校蔡老師勸阻學生打架被刺身亡;吉林市第一實驗小學班主任秦老師被女家長毆打致流產;山東臨朐縣五井中學學生疑被老師罰站而凍死……更多沒有曝光的類似悲劇還在全國各地的學校頻頻上演。大家都很納悶:老師和學生及其家長本是溫馨如親戚般的關系,如今怎么會屢屢“火拼”呢?
除去某些深層的原因,我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五條法規恐怕是導致“師生火拼”的直接原因。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教師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第二十五條應該是第二十一條的補充。可第二十五條并沒有明確“管教”的具體含義,對父母拒絕配合管教的情況也沒有具體措施,將學生送專門學校教育更不現實,實際上也就成了一紙空文。補充措施空洞無力,看似很美好的第二十一條法規實質上就成了“禁止教師行使批評教育權”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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