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教師能否從事有償家教的話題,近來紛紛進入地方立法層面。像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以及已遞交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雖然兩者在對待有償家教上態度不盡相同,但相同的是都進入了地方立法程序。
對于教師從事有償家教,到底是要禁止還是因勢利導,目前來說還處于“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爭議階段,山東的“一刀切地嚴禁”聽起來有點道理,浙江的“有條件地放開”似乎也有一定的理由,因而,教師能否從事有償家教,具有很大的隨意性。
當然,鑒于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社會影響,有必要對其進行規范,但如何規范,本身就是個難題。再說規范也不一定就非要立法,對其做出強制性的限制。而且像這種事,本身也不適合通過立法的形式來“一刀切”,否則很容易導致這種奇怪的現象:在山東,教師一律不得從事有償家教;然而,在浙江,教師卻可以在雙休日從事有償家教。同在中國,同樣是教師,在一個地方可以合法做某些事,在另一個地方卻不可以,否則就是違法,雖然背后都有法律依據,但給人感覺就是有點“混亂”,讓人不明就里。
現實中,還有一些類似的情形,本無須上升到法律層面,完全可以交由市場自行決定,但有些地方卻表現得很“偏愛”法規,動不動就出臺個行政規章,甚至直接上升到立法層面。比如說深圳最近傳出的導游小費合法化的規定。按說給不給導游小費,純屬個人自愿行為,而且只要收小費不屬于受賄,導游完全可以笑納,又何必勞駕法律資源呢?再比如,教育部前不久印發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其中明確規定“班主任有權批評學生”。班主任批評學生,在不少人眼中那是天經地義的事,根本不需要再發文件予以強調,如此多此一舉地以部門行政規定的形式進行規范,反倒容易引起“過度干預”教學自由的嫌疑。
與這些法律資源的過度使用不同,有些急需立法的領域,法律有時候卻姍姍來遲,甚至至今不見動靜。像《反壟斷法》,千呼萬喚了若干年才得以出籠。而像《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已經成形,可就是難與公眾見面;《彩票法》喊了很久,但至今仍沒有進入立法階段。至于記者頻被打,如何以法律形式保護記者權益,則根本沒有進入相關立法部門的視野。這些事與教師有償家教相比,難道不更需要進入立法層面嗎?
需要啟動立法程序的遲遲不見行動,不需要立法的反而不顧爭議,競相出臺,不但在某種程度上造成法律資源的浪費,而且還會影響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法律不是拿來炒作的,有些事情需要規范管理,但規范管理不等于一定要啟用立法資源,因為在立法動機讓人看不明白的前提下,在立法后續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基礎上,倉促立法,不僅容易讓法律條文成為一紙空文,還有可能導致行政的過多干預,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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