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成都商報》報道,四川興元物業管理公司在興元綠洲小區貼出《通知》稱,若業主故意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將派多人上門強力收取物業費。此《通知》被冠以成都“史上最牛物業公告”。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業主交納服務費用,本是順理成章的“買賣”關系。但生活中卻頻頻出現業主不交、怠交物業費的現象,物業公司與業主因物業收費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
2003年通過、2007年修改的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和交納都作了明確規定。物業服務費用標準怎么定?物業收費的原則是什么?近日,筆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參與條例制訂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符啟林。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誰來定?
物業管理關系到千家萬戶。物業費是物業管理中爭議最多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物業服務收費是否應有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
國家對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有硬性規定,保障性住房有統一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因為保障性住房是為保障收入水平低的人有房住而建。如果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過高,就會導致收入水平低的人住不起房。而對于市場流通中的商品住房,有些人并不贊成搞一個全國統一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因為每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同,如果全國統一收費標準,可能會違反市場規則。
現實中,業主在購房前,開發商就已選聘了物業管理公司,物業收費標準也已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制定,業主無權選擇物業公司、決定物業費標準,而開發商又很少考慮物業費是否合理。我個人認為,這是不合規定的。
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物業服務費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此規定中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對業主和物業公司來說,只具有指導作用,最終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還是業主和物業公司。為此,我建議國家可以制定一個與工資水平相適應的物業服務收費幅度以便供業主和物業公司協商選擇。
物業服務費的使用是否公開?
物業公司是否應該向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費的支出明細?
有些地方規定了物業費的使用應向業主委員會報告。有觀點認為,如果公開物業費的使用情況,物業公司的經營隱私權得不到保護,因此物業公司沒有必要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如何收費及利潤的多少。
現實中,物業公司也不愿公開物業費的使用情況,因為公開后物業公司的利潤空間便公之于眾了。但我認為,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應當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如衛生費、治安費、綠化費以及防盜設施和安全保衛設施等的收費。如果在合同中明確了物業管理具體開銷的收費標準,自然也就向業主解釋了收費高的原因。
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如果物業公司能夠公開物業費的使用,且收費標準與服務水平相適應,將減少或消除與業主之間的誤解和矛盾。(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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